基本案情:張某等人系城口縣某煤廠職工,2010年初該廠被依法關閉,該廠遂與張某等人解除了勞動合同,而后該廠辦理了工商注銷手續,2010年4月張某等人在城口縣人民醫院被診斷為疑是煤工塵肺病,同年7月經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確診,8月經城口縣人事勞動局認定為工傷,隨后城口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張某等人請求該廠給予工傷保險待遇,原告申請勞動仲裁,因所在企業已被注銷,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故張某等人欲以勞動爭議為
由起訴該煤廠股東請求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評析:工傷,即因工負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當前國際上比較規范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請求給予工傷待遇屬勞動爭議糾紛的范疇,張某等人欲起訴則有以下幾個問題必須明確: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即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可否追索傷殘補助金的問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是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故張某具有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無疑。
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即被注銷企業的股東能否作為被告?
涉及被告主體資格的問題,必須先考慮涉訴企業的組成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合伙企業還是個人獨資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一人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形式,即只有一個股東,但股東仍然只承擔有限責任。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于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仍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于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性質屬于非法人組織,享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資人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果本案涉訴企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則本案股東不具有適格被告的主體資格,理由在于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而本案中該公司已經依法注銷,民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作為公司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該公司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態中,該公司股東僅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故以公司股東為被告也是不合適的。那么應當以誰為被告呢?
清算組是否具有被告的主體資格?清算是終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處理公司剩余財產的程序,公司解散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人員由股東組成,本案中該公司清算已經完畢,清算組業已不存在,因此訴清算主體將遭遇亦可能被駁回起訴。
因此,只能訴清算義務主體,也就是負有清算義務的人。不同的企業,其清算義務主體不同,總的來說,清算主體應是企業的股東或具有股東性質的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在公司被強行注銷,法人資格不存在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其個人名義并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故當公司被注銷股東可以作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公司股東作為被告的原因不是因為其承擔無限責任,而是因為公司股東應承擔違法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原告應當以勞動爭議為由起訴還是應當以侵權為由起訴?
如果原告請求公司直接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不合適的,因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現該公司已經被注銷,主體資格已經不復存在,故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注銷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如清產核資債權、債務的公告等,同時,要公司清算應當首先清償職工的工資社保等債務。如果未依法清算完畢即將公司注銷,妨礙了債權人通過清算程序得到清償的可能,本案張某等未得到工傷保險待遇正是因為該公司的違法清算和不當注銷,作為清算主體的成員負有清算過失之侵權責任,因此公司股東承擔的應是違法清算的侵權責任。
綜上分析,該公司的清算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公司法》規定依法清算之時職工工資及應付工傷賠償金,且此債權不必申報也應得到清償,公司尚未結清職工工資及應付工傷賠償金不能完成清算、注銷,如果違法清算、注銷,清算組則侵犯了張某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而言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人為公司股東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結合本案而言,張某等人最適當的起訴方式應是以負有清算義務的公司股東和上級主管部門為共同被告,請求其承擔違法清算之侵權責任。
來源:城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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