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喬某是某頭飾有限公司的員工。2010年12月30日晚上,喬某在公司上班時,被剪刀扎傷左眼。喬某向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審查,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予以受理,然后向喬某所在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2011年12月31日,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以事實不清,有關證人無法到場為由,中止了對喬某的工傷認定。喬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歧】
關于“事實不清”能否作為中止工傷認定的理由,一審法院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中止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事實不清,有關證人無法到場”不是法定事由,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止工傷認定沒有法律依據,應予撤銷。第二種意見認為,因喬某與某頭飾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內容相互矛盾,且喬某提供的證人證言無法核實,本案事實無法認定,工傷認定應予以中止。
【評析】
筆者認為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應駁回原告喬某的起訴。
《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明確規定了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5種法定事由:(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其中沒有提到中止工傷認定,且該規定沒有兜底條款,根據此規定,中止工傷認定的《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不是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事由。
中止工傷認定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而中止工傷認定只是在工傷認定程序上一段過程,中止情形消失后工傷認定程序恢復,中止這個程序沒有對“申請人是否屬于工傷”進行肯定或否定,也沒有對工傷認定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做出有關其權利義務的行為,故不應當將“中止工傷認定”當做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本案中,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對工傷認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劃分舉證責任,根據證據充分確鑿與否來決定是否做出工傷認定,不能因為事實不清而中止工傷認定。但喬某對“中止工傷認定”不服不能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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