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業病職工離崗前職業病檢查、工傷認定期間,按照原工資發放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2-13 07:51:00 瀏覽量:
案情概要
申請人吳某在被申請人某化學品公司工作已五年以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2年8月31日到期。申請人在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中被診斷為職業病,2012年11月27日被認定為工傷,2013年1月5日鑒定為十級傷殘。2012年9月至12月期間,被申請人按每月1100元的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申請人生活費,申請人申請仲裁,要求按原月工資3600元的標準補足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人在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中已被診斷為職業病,并經法定程序被認定為工傷。在離崗檢查期間,被申請人僅發放生活費,有失公平,應參照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發放,故裁決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原工資標準補發2012年9月至12月間的工資差額。
裁決要旨
在職工被確診為疑似職業病至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期間,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相關診療費用且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并參照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發放原工資待遇。
案例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并被確診為職業病至認定工傷、進行等級鑒定期間,如用人單位僅支付職工生活費,顯失公平合理,為保護職業病職工合法權益,可參照停工留薪期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本案中,被申請人在與申請人2012年8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對申請人進行離崗前檢查,申請人被診斷為職業病,2013年1月5日鑒定為十級傷殘,此期間是對申請人職業病診療過程,同時也是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過程,故裁決被申請人參照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申請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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