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概述
01 .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無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原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駁回起訴。
02 . 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并舉證證明具體加班時間的證據為用人單位所掌握,而用人單位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拒不提供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主張認定加班時間。
03 .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舉證證明規章制度系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單位已將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同時還應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舉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事實的,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應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04 .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以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除非勞動者同意解除,否則屬非法解除。
05 .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傷亡職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影響用工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
06 . 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觀察對象且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妥善安排其他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未予安排的,仍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鑒于勞動者未實際提供勞動,其勞動報酬可按病假工資標準進行支付。
07 . 在勞務派遣中,被派遣的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工傷的,應當由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勞動者要求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不予支持,但勞動派遣單位可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08 . 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致使勞動者不能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9 .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揮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職業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屬性是判斷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標準。勞動者自備勞動工具,不接受或較少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報酬根據任務完成量確定的,①般不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10 . 單位為申報或維持特定資質而與特定從業證書的持有人簽訂協議約定單位向證書持有人支付一定定費用,而證書持有人未實際為單位提供勞動的,該協議并非勞動合同。證書持有人要求據此確認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主張相關權利的,應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詳解
01 . 重慶某某泵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蔡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無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原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駁回起訴。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8日,蔡某以重慶某某泵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泵業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向重慶市合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某泵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31455元。該委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勞人仲案字(2015)第21號仲裁裁決,裁決:①·某某泵業公司支付蔡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0234.02元;②·駁回蔡某的其TA.請求。某某泵業公司對該裁決不服,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依法予以受理。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某某泵業公司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該院依法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2015)合法民初字第01541號民事裁定送達某某泵業公司后,該公司再次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該公司無需支付蔡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許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①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準許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某某泵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該公司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業公司自動撤訴處理。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規定認定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某某泵業公司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02 .李某訴重慶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并舉證證明具體加班時間的證據為用人單位所掌握,而用人單位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拒不提供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主張認定加班時間。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間,李某在重慶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置業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基本工資為每月3200元。2015年8月21日,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2015年9月22日,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某置業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費。2015年12月8日,李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訴。庭審中,李某舉示某某置業公司原行政文員統計的加班數據以證明其加班453小時,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對加班事實及加班過程予以確認,但對加班時間予以否認,并提出據以計算加班時間的材料已由公司整理歸檔。人民法院責令其在指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但某某置業公司拒絕提交。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李某已舉示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且能夠舉示初步證據證明有關加班時間的證據為某某置業公司所掌握。某某置業公司對李某存在加班的事實予以認可,其雖對李某主張的加班時間予以否認,但在人民法院責令其舉示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某某置業公司拒不舉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李某舉示的證據,人民法院認定李某加班56.6天,扣除調休時間后,某某置業公司應當向李某支付加班費2519.99元。
03 . 重慶某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訴楊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舉證證明規章制度系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單位已將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同時還應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舉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事實的,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應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基本案情
楊某于2011年10月到重慶某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礦業公司)上班,從事井下巷道掘徹工作。2014年3月7日起,楊某無故未到該公司上班。2014年3月12日,楊某到該公司上班,某某礦業公司未同意其繼續上班。2014年3月17日,某某礦業公司以楊某從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13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依據《員工勞動紀律暫行規定》第③章第⑧條的規定解除了與楊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2014年9月16日,楊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某某礦業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違法,同時要求某某礦業公司支付賠償金21000元,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楊某的仲裁請求。仲裁裁決作出后,某某礦業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其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合法,不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某某礦業公司以楊某的行為嚴重違反《員工勞動紀律暫行規定》為由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除應舉證證明《員工勞動紀律暫行規定》系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已將該規定向楊某公示或告知外,還應舉證證明楊某確實存在嚴重違反該規定的事實。在本案中,某某礦業公司并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員工勞動紀律暫行規定》系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亦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將該規定向楊某公示或告知。同時,某某礦業公司主張楊某從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13日已經連續曠工5天,但從其提供的《報工表》·《出勤統計表》上可以看出,每逢周①和周日應該是楊某的休息日,而2014年3月9日·10日分別為周日·周①,故該兩天應認定為楊某的休息日,不應認定為楊某曠工。2014年3月12日,楊某回到某某礦業公司上班,但該公司拒絕楊某上班,亦不應認定為楊某曠工。因此,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13日期間,楊某僅曠工3天,不符合《員工勞動紀律暫行規定》""無故連續曠工5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某某礦業公司以楊某無故連續曠工5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人民法院遂認定某某礦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令駁回某某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04 . 重慶某某印染有限公司訴周某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以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除非勞動者同意解除,否則屬非法解除。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03年9月1日開始到重慶某某印染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印染公司)上班,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某某印染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重慶市第⑤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申請,重慶市第⑤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但尚未宣告破產。2015年2月27日,某某印染公司以其申請進入破產程序為由,向周某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周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某印染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仲裁裁決作出后,某某印染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中,周某明確表示同意解除與某某印染公司的勞動合同,并由某某印染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條件,且須履行相應程序,否則便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④十④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在本案中,某某印染公司雖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破產清算申請,且破產清算申請亦被人民法院所受理,但在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某某印染公司破產期間,某某印染公司不能單方以其申請進入破產程序為由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因此,某某印染公司向周某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擬解除與周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某某印染公司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向周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鑒于周某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同意解除與某某印染公司的勞動合同,并由某某印染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應視為周某對自己權利之處分。人民法院遂判決某某印染公司向周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3546.25元。
05 . 蔣某某與重慶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裁判要旨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傷亡職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影響用工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5日,重慶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設公司)與開縣中醫院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開縣中醫院將開縣中醫院住院醫技樓工程交由某某建設公司進行施工。2013年5月9日,某某建設公司與鐘某某簽訂《木工分項工程承包協議書》,將工程木工單項工程承包給鐘某某。后鐘某某招用蔣某某到工地從事木工工作。2013年8月9日,蔣某某不慎被臺鋸鋸傷左手。2014年5月20日,重慶市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蔣某某受傷性質為工傷。某某建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請求被人民法院駁回。2014年7月17日,重慶市萬州區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蔣某某傷殘等級為陸級,無護理依賴。2015年2月10日,蔣某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由某某建設公司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③條之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在本案中,因某某建設公司將工程木工單項工程承包給不具有資質的鐘某某,鐘某某又招用蔣某某從事木工工作,蔣某某在工地上受傷,即使某某建設公司與蔣某某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上述規定,應當由某某建設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遂判決支持了蔣某某的訴訟請求。
06 . 陳某某訴重慶市城口縣某某錳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觀察對象且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妥善安排其TA.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未予安排的,仍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鑒于勞動者未實際提供勞動,其勞動報酬可按病假工資標準進行支付。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陳某某到重慶市城口縣某某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錳業公司)上班,經醫院作入職體檢,心肺正常。某某錳業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為陳某某參加了工傷保險。2013年3月15日,陳某某非因工受傷在醫院住院治療,并于2013年4月4日出院。2013年10月14日,陳某某經醫院診斷為雙肺早期矽肺·雙肺野可見斑片狀模糊陰影,建議進①步檢查。2013年10月25日,陳某某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肺中葉內側段小結節""。2014年4月21日,陳某某持某某錳業公司出具的證明前往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查,診斷為觀察對象,處理意見為連續觀察期5年,每12個月檢查①次。2014年9月24日,陳某某申請仲裁,要求某某錳業公司支付診斷費·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并按原工資待遇標準支付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后陳某某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勞動者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本案中,陳某某經診斷為觀察對象,屬于疑似職業病人,其在診斷和醫療觀察期間依法享有相關待遇。陳某某支付的診斷費·鑒定費以及實際支出的交通費等均應由某某錳業公司承擔。對于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在醫學觀察期間的勞動者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本案中,陳某某被鑒定為觀察對象,某某錳業公司應當為其妥善安排工作崗位,但某某錳業公司未舉證證明為陳某某安排不接觸粉塵的工作崗位,故陳某某要求支付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應予支持。但鑒于陳某某身患疾病,未實際從事勞動,其工資待遇應按病假工資計發。人民法院遂判決某某錳業公司按照病假工資標準向陳某某支付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49400元。
07 . 田某某訴重慶某某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慶測繪院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勞務派遣中,被派遣的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工傷的,應當由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勞動者要求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不予支持,但勞動派遣單位可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8日,重慶某某人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人才公司)與田某某簽訂《勞動(派遣)合同書》,約定:某某人才公司將田某某派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慶測繪院(以下簡稱重慶測繪院)工作,派遣期限為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工作崗位為測繪。2013年10月7日,某某人才公司與田某某續簽《勞動合同書》,約定派遣期限續簽至2015年10月7日止。某某人才公司為田某某辦理了工傷保險。2013年9月1日,田某某在從事野外測繪工作時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2014年3月5日,田某某經鑒定為傷殘⑧級,無護理依賴。2014年4月24日,某某人才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④十④條第(①)款規定解除了與田某某的勞動合同。2014年6月23日,田某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某人才公司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81223元,并要求重慶測繪院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中,某某人才公司向田某某支付了工傷保險基金核發的①次性傷殘補助金·①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8880.37元。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系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在履行勞務派遣合同中發生工傷的,應當由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責任。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本案中,田某某因工受傷應由用人單位即某某人才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工單位即重慶測繪院并非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故田某某要求重慶測繪院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人民法院遂判決某某人才公司向田某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08 . 楊某某訴重慶市萬州某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失業保險待遇糾紛案
裁判要旨
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致使勞動者不能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1993年9月20日,楊某某到重慶市萬州某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實業公司)工作。2010年4月26日,某某實業公司為楊某某參加失業保險。2012年11月26日下午,楊某某因工受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⑨級。2013年11月28日,某某實業公司解除與楊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隨后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后,某某實業公司便未再給楊某繳納失業保險費,也未在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楊某某的失業情況·檔案提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造成楊某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楊某某遂申請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某某實業公司支付失業保險待遇賠償金252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某某實業公司與楊某某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在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楊某某的失業情況·檔案提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致使楊某某無法按規定期限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某某實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遂判決支持了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09 . 向某某訴重慶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揮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職業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屬性是判斷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標準。勞動者自備勞動工具,不接受或較少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報酬根據任務完成量確定的,①般不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4日,向某某開始為重慶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能源公司)送貨,送貨車輛由向某某自行提供,車輛維修·保養·保險·違章罰款皆由向某某自行負責,油費由某某能源公司支付。某某能源公司為向某某制作了工作牌,并讓向某某住在其倉庫內,但未對向某某進行考勤。向某某的報酬根據其送貨數量多少確定,前兩個月支付了4800元,第③個月支付了5500元,之后均支付6000元。2014年12月25日,向某某在送貨過程中受傷。后向某某申請仲裁,并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某能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金等。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揮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職業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是從屬性,①般來說,勞動關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1.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2.勞動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單位提供;3.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具有穩定性還是根據勞動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4.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生產組織體系的①部分;5.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是否由用人單位決定或者受其控制;6.勞動者提供的勞務是否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在本案中,向某某主要是根據某某能源公司的要求送貨,某某能源公司未對向某某進行監督·管理,亦未為其打考勤。送貨所用工具亦是由向某某自行提供,送貨任務可由向某某自行完成,亦可交由TA.人代為完成。勞動報酬根據送貨數量的多少確定。因此,雙方之間的隸屬性不強,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向某某無權要求某某能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遂判決駁回了向某某的訴訟請求。
10 . 胡某某訴重慶某某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單位為申報或維持特定資質而與特定從業證書的持有人簽訂協議約定單位向證書持有人支付①定費用,而證書持有人未實際為單位提供勞動的,該協議并非勞動合同。證書持有人要求據此確認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主張相關權利的,應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胡某某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作業級別中級)。2012年10月30日,胡某某與重慶某某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礦產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為做好某某礦產公司資質定位申報及胡某某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的注冊和登記工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本協議。某某礦產公司出具正式聘書作為引進胡某某的憑證,聘期為④年,從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履約期間某某礦產公司每年給予胡某某兼職津貼70000元,某某礦產公司只能利用胡某某的爆破作業安全證書進行申報企業資質的行為……""。《協議書》簽訂后,胡某某將其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原件交給某某礦產公司,某某礦產公司向胡某某支付了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間的兼職津貼,但胡某某未實際在該公司工作。2015年5月29日,胡某某向城口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確認雙方勞動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并由某某礦產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間的勞動報酬。城口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其仲裁請求,胡某某遂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本案中,胡某某雖與某某礦產公司簽訂了《協議書》,且胡某某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上載明的工作單位亦為某某礦產公司,但雙方簽訂上述《協議書》僅系為了滿足某某礦產公司資質申報及胡某某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的注冊和登記,雙方之間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胡某某實際上亦未為某某礦產公司提供勞動,雙方實質上未形成用工關系。故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并非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亦不存在勞動關系,遂判決駁回了胡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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