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陳某系申勞公司的管理人員,食宿于申勞公司處。2009年6月,陳某與申勞公司員工張某承因瑣事發生矛盾。6月底一晚上,陳某叫了申勞公司另兩名員工到張某承宿舍,打了張某承兩記耳光。張某承為此懷恨在心,伺機報復。同年7月15日21時許,張某承趁陳某在廠浴室洗澡之際,用尖刀捅刺陳某的左腹部、左胸部等處,致陳某死亡。
陳某之妻向區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區人保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陳某的死亡不屬于且不視同工傷。陳某之妻不服,申請復議。市人保局維持了區人保局的行政行為。仍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是:食宿在單位的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因個人恩怨,下班后在單位浴室洗澡時被殺害,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本案中,陳某系于晚上21時許在廠浴室洗澡時被人殺害,并非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遇害,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依法維持區人保局工傷認定決定。
陳某之妻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支持其原審中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仍然是:食宿在單位的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因個人恩怨,下班后在單位浴室洗澡時被殺害,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根據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陳某的死亡非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芭c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雖然并非職工工作本身,但根據法律法規、單位規章制度或者約定俗成的做法,職工為完成工作所作的準備或后續事務。職工工作若無洗澡這一必要環節,亦無相關規定將洗澡作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續性事務,則洗澡不符合“收尾性工作”的情形。
陳某亦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理解為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引起了暴力傷害結果的發生,而非簡單理解為受到暴力傷害是發生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陳某作為申勞公司玻璃制品廠的廠長,其工作職責是管理,若張某承確因不服從陳某的管理而殺害陳某,則應屬于工作上的原因。
但根據查明的事實,陳某系因瑣事與張某承發生矛盾,并打了張某承兩記耳光。張某承對此懷恨在心,才伺機將陳某殺害,刑事判決書亦確認了陳某遇害是因其與張某承之間的個人恩怨�?梢�,陳某遇害雖有暴力傷害的結果,但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并無因果關系。
職工在單位浴室被殺害并非用人單位所能預見,或者用人單位履行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即可避免,因此,若將此情形認定為工傷則無端提高了用人單位安全注意義務的標準。
據此,陳某在浴室洗澡被殺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或第十五條視同工傷中規定的情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原文:陳某某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9期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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