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7月25日,北京平谷法院舉行了涉勞動爭議不誠信訴訟新聞通報會,公布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不誠信訴訟的表現、特點和成因,并提出規制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對策。平谷法院副院長張軍介紹基本情況;民四庭庭長常書燕具體介紹調研情況;民四庭副庭長李曉明通報典型案例。
勞動爭議案件不誠信訴訟表現及鑒別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平谷法院共審理勞動爭議案件842件,其中涉及不誠信案件176件,占比達20.9%。通過對該類案件進行調研,發現涉勞動爭議不誠信訴訟案件鑒別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利用自身的優勢,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讓證人出庭作偽證等否認存在勞動關系,逃避法律責任。此類案件所占比例為14%。
——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未簽勞動合同法律責任,選擇偽造勞動合同。有的模仿勞動者簽字,有的則只讓勞動者簽字,其他內容填寫不真實。相反有的勞動者也存在著惡意損毀、盜取、騙取勞動合同的情形。此類案件所占比例為4%。
——勞動者是否存在加班情況
實踐中加班事實最有利、最直接的證據就是考勤表,但考勤表一般都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者為了提供書面證據證明存在加班,通常提供自行編造的工作記錄,而用人單位卻不予認可;也存在用人單位惡意隱匿考勤表,在訴訟中拒不提供、或者辯稱這些材料丟失、被盜,甚至篡改,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證。此類案件所占比例為56%。
——勞動者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和工資數額等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負有舉證責任,當用人單位沒有入職登記表等能證明勞動者入職時間的證據時,勞動者就利用企業的管理漏洞,故意將入職時間提前或者離職時間推后;如果雙方對工資標準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工資數額的情況下,工資數額問題就成為激辯焦點。勞動者往往夸大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方面則反之往往壓低工資標準。此類案件所占比例為17%。
——用人單位是否是違法解除
勞資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對解除勞動關系原因各執一詞,有些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但卻主張是因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繳納保險或者口頭辭退等原因離職,將離職原因推卸給用人單位;有些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辭退,但是為了逃避責任,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強迫勞動者簽署離職申請,并要求勞動者親筆寫明是其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公司無任何過錯。此類案件所占比例為20%。
-典型案例-
用人單位利用自身優勢要求員工簽訂離職手續,偽造證據、指使他人作偽證否認勞動關系,法院對該單位和兩位作偽證的證人開出罰單
案例 一
朱某等15位工人在某服裝公司工作多年,擔任裁縫工作。朱某等人工作期間,服裝公司一直未依法為朱某等人繳納社會保險,未安排工人休帶薪年休假。2013年10月31日,服裝公司以繳納社會保險需要為由,要求朱某等人簽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根據朱某等人書面申請,服裝公司就朱某等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事項給予批準,雙方勞動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簽訂后,朱某等人繼續從事原工作,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沒有任何變化,服裝公司仍然未為朱某等人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12月,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朱某等人以服裝公司拖欠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擅自變更工作地點為由離職,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服裝公司支付養老保險補償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朱某等人的全部申請請求。
朱某等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服裝公司否認與朱某等人存在勞動關系,稱服裝生產業務系張某、李某個人承包,朱某等人系張某、李某個人雇用,與服裝公司無關。為證明其答辯理由,服裝公司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張某、李某簽訂的承包合同等證據,并申請張某、李某到庭作證,張某、李某在簽署誠信作證保證書后,出庭作證稱自己承包了服裝生產業務,朱某等系自己雇用,與服裝公司無關。
雖然服裝公司的證據看似很充分,勞動仲裁委也支持了服裝公司的主張,但為了查明事實真相,公正處理案件,我們沒有簡單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做出處理,而是結合雙方舉證情況,進一步依職權調查了一些關鍵證據,并在張某、李某出庭作證時詢問案情細節,最終查實確認張某、李某在服裝公司的指使下作偽證,服裝公司與朱某等人所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服裝公司與張某、李某所簽承包合同均非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均未履行。2013年10月31日以后,朱某等人與服裝公司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朱某等人與服裝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判令服裝公司支付朱某等人養老保險補償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同時,我院對失信當事人作出罰款決定書,對服裝公司罰款十萬元,對張某、李某各罰款一萬元。罰款決定作出后,服裝公司與張某、李某主動繳納了罰款。
惡意串通、虛假訴訟損害債權人利益
案例 二
2017年初,我院受理了賈某等62人訴某酒店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賈某等62人訴稱,他們是酒店職工,2014年起,酒店進入停業狀態,但此后客房仍時有開放,并留有部分員工參與營業以及看管場地。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酒店一直未付員工工資,現在起訴只要求酒店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要求補繳社保,與酒店沒有其他爭議。酒店認可賈某等62位原告主張拖欠工資的事實,根據酒店提供的工資明細表,酒店共計拖欠賈某等62人工資384萬元。
雙方沒有任何爭議,但很多人無法描述自己工作的細情,有些人靚麗的衣著與從事的工作很不協調,還有人回答問題時手里竟然拿著一張字條,上面寫有姓名、崗位、入職時間、拖欠工資期間、拖欠工資總額等內容,這些反常的表現,讓我們不得不產生疑慮,這批案件有問題!在查清案情之前,絕不能輕易出具調解書。與此同時,工人們情緒激烈,不斷來電來人催辦案件,指責法院有意拖延。在催促結案未果后,他們又在即將過年的敏感時期,幾次集體到領導機關上訪,企圖以此向法院施壓。我們討論后,及時向主管領導進行了匯報。領導指示我們堅持原則,絕不能因為上訪和外界壓力而妥協,我們的裁判要對人民負責,經得起檢驗!
經審查,我們發現62位原告主張的工資數額、酒店出具欠條的時間和方式、任職崗位和期限等均存在不合理之處,且與酒店在此前案件中提供的工資明細表存在明顯矛盾。結合酒店已經進入拍賣程序,下一步將要對拍賣款進行分配的背景,酒店與員工存在惡意串通的動機,我們確認這批案件是虛假訴訟。經釋明利害關系及法律后果后,雙方當事人主動承認錯誤,撤回了起訴。
提供虛假病假條,或者在身體健康的情況下虛開病假條,從事兼職被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 三
李某于2005年2月入職某汽車配件公司,擔任修理工。雙方多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于2014年1月20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被告的《管理規章制度》作為合同附件。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3日,李某先后兩次向汽車配件公司請休病假四周,并提交了加蓋望京醫院門診辦公室印章的兩份診斷證明,均載有建議李某全休二周的內容。汽車配件公司對李某開假條的行為產生懷疑后,找到望京醫院進行了調查核實。2015年5月7日,望京醫院出具證明,證明經醫院系統查詢,沒有李某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3日的就診記錄,李某的病假條并非該院開具。2015年5月19日,汽車配件公司做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李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李某認為汽車配件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起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本院認為,勞動者在依法享有勞動權利的同時,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李某使用偽造的醫院假條請假,違反了基本的職業道德,同時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汽車配件公司依照規章制度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并無不妥。李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在另外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張某在某紙業公司工作已十余年。2014年4月1日起,張某因抑郁狀態休病假,此后一直向公司提交病假條,未回單位工作。張某休病假期間,紙業公司發現張某并未休假養病,而是從事出租車運營工作。2014年11月18日,紙業公司以張某欺騙公司休病假,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合同為由,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張某認為紙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張某采用開具休假證明的方式休假后,從事其他工作,嚴重違反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條款以及紙業公司的規章制度,紙業公司有權依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因此,法院駁回了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利用公章“做手腳”:1 . 用人單位使用非備案公章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 . 勞動者利用接觸公章的機會擅自加蓋公章,達到非法目的
案例 五
2013年2月24日,劉某入職某消防工程公司,擔任水暖工一職。劉某在職期間,一直由公司股東、監事劉某某(同時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妻)的賬戶發放工資,每月發放工資6000元。2015年1月21日起,消防工程公司安排劉某休假。2015年2月28日,消防工程公司提出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交了一份勞動合同、銀行卡對賬單、短信記錄、電子郵件記錄、通信記錄以及部分工作資料。消防工程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申請對劉某提供的勞動合同中加蓋的公章進行鑒定。經鑒定,該合同上的印章與消防工程公司在工商局檔案中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蓋印。
本院認為,劉某提交的銀行卡對賬單、短信記錄、電子郵件記錄及工程施工資料等證據,足以證明劉某與消防工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劉某提交的勞動合同上加蓋的印章并非消防工程公司的備案公章,但該鑒定意見并不能否定雙方的勞動關系。消防工程公司雖否認與劉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無法對工資支付記錄、短信記錄、電子郵件記錄、工作資料等做出合理解釋,法院對其否認勞動關系的辯解不予采納。法院判決確認雙方自2013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消防工程公司支付劉某拖欠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本院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消防工程公司主動支付了上述款項。
案例 六
在王某與某材料公司勞動爭議案件中,王某負責給公司經理開車,其利用工作接觸公司公章的便利,在自己準備的一份勞動合同上加蓋了材料公司的公章。雙方發生爭議后,王某提交了該勞動合同。
因王某提交的勞動合同中手寫的部分全部為王某自己書寫,且合同內容與雙方的履行情況明顯不符,王某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結合雙方辦理的其他手續,本院未采納該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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