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內政辦發電 [2010] 74 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類地區:呼和浩特市區、包頭市區、鄂爾多斯市區、烏海市區等14個區,二連浩特市、滿洲里市2個市和阿左旗等10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900/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8.1元/小時。
二類地區: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等6個區、托縣等5個縣、錫林浩特市等3個市和阿榮旗等9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8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7.3元/小時。
三類地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1個區、開魯縣等4個縣、烏蘭浩特市等3個市和巴林右旗等16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7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6.7元/小時。
四類地區:卓資縣等8個縣、阿爾山市等3個市和庫倫旗等17個旗,最低工資標準為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6.1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中包含: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對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能地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zuidi/2095.html
上一篇:寧夏回族自治區調整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
下一篇:廣東省調整2011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