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調整2011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4-18 11:39:00 瀏覽量:
關于調整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2011-01-18
【實施日期】 2011-3-1 【發 文 號】 粵府函〔2011〕1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標準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幸福廣東建設,現決定對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3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
各地級以上市原則上應統一執行省確定的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在省確定的標準上適當上調,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大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附件: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表
類別 |
月最低工資標準 (元/月) |
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元/小時) |
適用地區 |
一類 |
1300 |
12.5 |
廣州 |
二類 |
1100 |
10.5 |
珠海、佛山、東莞、中山 |
三類 |
950 |
9.3 |
汕頭、惠州、江門 |
四類 |
850 |
8.3 |
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 |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zuidi/2086.html
上一篇:2010年內蒙古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
下一篇:2010年貴州省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