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1〕70號)規(guī)定,從2011年10月1日起,安陽市調整并執(zhí)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區(qū)及各縣(市)最低工資標準
安陽市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08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為102元/小時;林州市、湯陰縣、安陽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95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為89元/小時;內黃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8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77元/小時。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三、根據《河南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141號)第六條規(guī)定,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四)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五)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此次發(fā)布施行的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及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
四、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8〕3號)規(guī)定,月工資標準按2175天換算日工資,按8小時換算小時工資。
五、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以后,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六、各縣(市、區(qū))、各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河南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和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并通過新聞媒體和印發(fā)、張貼最低工資標準宣傳單,使各用人單位及廣大勞動者了解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提高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增強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自覺性。
七、各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受理違反《河南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的舉報案件,嚴肅查處各種違規(guī)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河南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可以對其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陽市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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