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2-27 16:56:00 瀏覽量:
濮人社〔2011〕300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精神,經市政府同意,2011年調整濮陽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市城區(含華龍區、高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95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8.9元/小時,濮陽縣、清豐縣、南樂縣、范縣、臺前縣月最低標準調整為8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7.7元/小時,從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各項:(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四)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五)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二、本通知下發后,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匯報,向社會公布本轄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其適用范圍,并認真抓好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三、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對用人單位執行《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違反《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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