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人社〔2011〕66號
各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各用人單位:
根據(jù)《河南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1〕70號),從2011年10月1日起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市區(qū)、長葛市月最低工資標準10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0.2元;禹州市、鄢陵縣、許昌縣、襄城縣月最低工資標準9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8.9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四)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五)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其目的是為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各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河南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和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使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提高法律意識,增強執(zhí)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自覺性。
四、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河南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監(jiān)督檢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違反《河南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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