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濟源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用人單位: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8〕26號)文件精神,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0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元/小時,從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將貫徹落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執行。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是指在同一用人單位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就業勞動者。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是指以小時計酬,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勞動者。
三、根據《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四)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五)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根據《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一)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按月為周期支付工資;
(二)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等周期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應當采用法定貨幣形式,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劵等替代支付。
五、各用人單位接到通知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示,并根據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合理確定本單位基本工資水平,所確定的最低基本工資水平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間內向其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者舉報、投訴或者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我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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