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工傷待遇問題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0〕16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勞動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我市部分退休人員反映他們在職期間曾從事過可能導致塵肺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退休以后依法被診斷患有職業病,要求按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傷認定
退休前曾從事過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的工作,退休后未繼續從事可能導致該職業病危害工作的退休人員(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定被首次診斷為職業病的,可按國家和我市工傷認定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二、工傷待遇
退休人員被診斷為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的(以下簡稱退休職業病人員),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被初次診斷為職業病時本人領取的養老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數,本人按月領取的養老待遇高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計算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算基數。
(二)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不享受傷殘津貼。養老待遇低于同期同等級工傷職工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的,調整至同期同等級工傷職工最低傷殘津貼標準。
三、待遇支付渠道
(一)退休職業病人員養老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退休職業病人員退休前曾在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原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且原用人單位仍在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本通知實施后退休職業病人員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其它工傷待遇由原用人單位支付。
四、執行時限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印發前,退休職業病人員已按相關政策進行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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