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周某系成都市新津縣某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車間一線工人,自2006年7月起,一直在該公司上班,從事噴鋁、拋丸工作,工作中接觸粉塵。周某2015年2月發生工傷,造成右環指旋轉撕脫離斷傷,右中指不全離斷伴遠端缺損傷,2015年3月20日被認定為工傷,2016年5月23日經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周某在右手受傷之后醫院檢查身體過程中,被發現肺部有異常,醫生說疑似職業病,于是周某要求公司積極安排對其進行職業病診斷,但是公司一直拒絕拖延,要求周某主動提出離職,周某未同意。
直到2016年5月24日,公司終于同意以周某主動離職為條件,對周某進行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周某于2016年11月3日被四川大學華西第四醫院診斷為職業性矽肺壹期,2017年1月5日被認定為工傷,2017年3月24日經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
但是,2016年9月21日,公司在醫院對周某進行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期間,向周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周某連續曠工為由解除了周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2017年8月,周某不服公司的解除決定以及工傷賠償方案,向新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新津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0月作為仲裁裁決書,裁決公司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28萬余元。
【案例評析】
公司不依法足額發放周某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工資,以及不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的周某進行職業病診斷,導致了雙方的勞動合同處于中止履行的狀態,周某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沒有單方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行為,也不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周某在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間尚處于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通知周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法規全文見工傷賠償法律網)和《勞動合同法》,系違法解除。公司一再強調周某未到單位報到,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一再強調公司的用人管理權、自主經營權,但是卻對自身先行違反《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合同》,不及時足額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內工資,不及時安排被告進行職業病診斷的一系列違法違約行為只字不提。
而且,公司只單方面要求周某回公司報到上班,卻不明確確定周某的工資待遇標準,不明確周某新的具體崗位和工作內容,也一直不發放給被告哪怕是基本工資、當地最低工資,這樣的做法對周某也是極為不公平的。
公司提交的2016年7月18日協調會的錄音證據,只能證明雙方在協商新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并且雙方并未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司正確而合法的做法應當是待周某醫學觀察期結束,職業病診斷報告出來后,再根據診斷結果,與周某協商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如果雙方經過協商還是達不成最終意見,那么雙方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鑒定結果協商是否予以工傷賠償以及賠償標準和金額等,而不是直接就單方面強行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文/李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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