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注銷 老板支付工傷待遇
很久以前的一個案例了,雖然最后實現了工傷待遇的請求,但是現在回想起來,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注銷個體戶的勞動案件不受理的做法還是不服氣。
2005年4月份,安徽省太湖縣農民工小汪到北京打工,進了一家北京德逸品木器加工廠,從事木工。2006年6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左右,小汪在操作及其是絞傷左手,后被北京市懷柔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07年6月29日被北京市懷柔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柒級。于是小汪想北京市懷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就在小汪以為工傷賠償可以很快拿到手的時候,懷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其理由:“北京德逸品木器加工廠已注銷,被訴主體不適格”。
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接受委托后,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上述的處理非常的氣憤,因為自2006年6月29日發生工傷,已經有一年零三個月的時間了。如果不能申請仲裁,那么一年多種種努力都是白費了,而且這樣的行為一旦被媒體曝光,造成的社會影響那是無法想象的。“黑心老板”紛紛效仿,只要發生工傷,便做注銷登記,以逃避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那我們國家的司法制度、工傷保險制度也就形同虛設了。從案件的處理來看,還沒有到山窮水盡的地步,我們根據懷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向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做了庭后調解,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
且來看看分析一下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第一、此《不予受理通知書》沒有表明其法律依據,很顯然不符合規定。第二、看一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12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一)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二)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三)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四)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五)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六)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就本案來講,小汪要求自己的工傷保險待遇,很顯然是勞動爭議案件,且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更是屬于懷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第三、能否以“勞動爭議是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的糾紛,現在單位注銷了,應該向老板個人要求工傷待遇。”為由不予受理呢?“勞動爭議雙方,一方為用人單位,一方為職工個人”這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一般的特點,而不是衡量是不是勞動爭議案件的標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明顯犯了一個邏輯錯誤。第四、如果依勞動仲裁委員會觀點,現在的糾紛不是勞動爭議案件,那么常此以往,任何的勞動爭議也就完全可以不再是勞動爭議,這么輕易的就可以逃避《勞動法》等法律的規制,那我認為《勞動法》大可沒有必要了。綜上,我想還是因為沒有看到事物的本質,機械的理解法律條款。在此,還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夠從《勞動法》的法律規定的實質精神出發,為艱難的工傷職工維權以保障。————————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 (本文保留著作權相關權利,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出處www.wnpump.cn )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anlizhanshi/2009-6/GeTiHuZhuXiao-LaoBanZhiFuGongShangDaiYu.html
上一篇:勞務派遣發生工傷,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下一篇:參加單位組織晚會受傷也屬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