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你有權利要求一次性享受工傷長期待遇
2004年6月1日,勞動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第四條規定:“跨省流動的外省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以試行一次性或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此舉,解決了外省農民工依《工傷保險條例》,長期在外地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維權成本過高的實際問題。《通知》增加了外省農民工自由選擇是否一次性解決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的“特殊權利”。
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此前完結的一個案子,用工單位想用分期支付工傷待遇的辦法增加農民工的維權難度的陰謀被粉碎,農民工這一“特殊權利”得到充分行使。經過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律師的不斷努力,終于使本案的工傷職工拿到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且看以下案例:
【案情介紹】2004年11月,韓某到無極某明膠有限公司打工,從事出膠工作,任出膠工。2006年4月25日,韓某在操作出膠機器時,右手被機器絞斷,左手手指被機器絞傷。先后在河北醫大三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數萬元,還需安裝假肢。2007年9月經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韓某為工傷。石家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四級傷殘,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同意安裝腕離斷假肢”韓某向某明膠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傷待遇未果,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明膠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一次性工傷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津貼護理費即傷殘長期待遇的一次性支付等。2008年3月23日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裁令明膠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640元、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50000元,一次性輔助器具費80000元。
【案件評論】
在該案中,用人單位提出一、傷殘津貼應按月發放,不同意一次性支付;二、拒絕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費要求分期支付。用人單位明顯是以分期支付來增加韓某維權難度。為了更好的解決農民工的工傷待遇問題2004年6月1日勞動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規定:“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以試行一次性或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接受委托,不僅依據勞動部關于一次性支付長期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更根據河北省地方行政規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冀勞社辦字【2006】87號《關于本省因工致殘1-4級農民工能否一次結清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答復意見》以及《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結合韓某的實際情況,選擇更有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取節約維權成本的方式要求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要求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醫療費在內的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為50000元。可見,韓某作為石家莊市某縣農民,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提出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50000元是有于法有據的。
就工傷職工關于配置輔助器具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有明文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同樣,河北省進一步明確了配置輔助器具的規定,根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對張家口市勞動保障局〈關于一次性結清工殘職工輔助器具費用的請示〉的批復》的規定:“在工傷職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工傷職工一次性結清輔助器具費用,計算方法為:一次性結清費用限額×(20÷使用年限)。”可見,韓某要求一次性結清輔助器具費也并非于法無據。
不難看出,本案中關于一次性解決長期工傷待遇的地方規定,為韓某的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提供了詳細的可操作標準。在此,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提醒廣大的傷殘職工,不僅要運用那些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要善于利用地方法規,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依法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維權成本較低的方式解決自己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 (本站保留著作權相關權利,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出處www.wnpump.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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