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意見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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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五、刪去第十四條第(六)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意見稿:不能刪除此條款。
理由:
1、首先,國務院《征求意見稿》刪除此條款的理由,不能成為刪除此條款的理由。
其一、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實施。
誠然,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發生事故職工獲得相應補償,況且,此種情況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途徑解決。然而,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仍不能百分百的被遵守。大量的沒有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車輛仍大量的存在。第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數額有限,仍不能滿足保障職工獲得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要求。第三、發生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一旦肇事者逃逸,嚴重的事故傷害,將給職工家庭帶來滅頂之災,也給社會制造嚴重的不和諧因素。第四、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肇事者要求賠償,其索賠的結果受到肇事者賠償能力的嚴重制約。故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不能作為刪除此條款的理由。
其二、因未將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的范圍,導致政策上的不平衡。
未將非機動車納入工傷認定的范圍,看似政策上的不平衡。然而,由于畢竟“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無責任補償原則,將“上下班途中”風險,也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平衡,既然法律不能做到絕對的公平,但原《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還是達到了相對公平。一旦此次修改刪除此條款,來達到政策上的平衡,無疑為“削足適履”。
其三、不會影響對工傷保險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原理。
既然如國務院法制辦所述“上下班途中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那么,一旦將此條款刪除,將與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即: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發生政策上的失衡,出現不公平現象。畢竟,同為工作時間的延伸,受到事故傷害,應該受到平等的對待。雖然,刪除此條款沒有影響到工傷保險核心情形的保障,但顯然已經制造了內部新的不平衡。
其四、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
從表面上看,就顯然不能成為此條款被刪除的理由。如果此邏輯成立,那么對于法院那些復雜案件,干脆不準立案算了。既然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操作難度大,更應該提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素質,才是解決之道。如果所有的工傷情形只限定為嚴格的8小時工作時間、自己的操作崗位,那么工傷認定程序大可沒有必要。
其五、參考國外相關的法律規定。
是否參考國外的法律規定,應當作全面的衡量。比如在我們國家,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最起碼的醫療救助得不到保障。在國家沒有全面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之前,照搬國外的規定,也是不理智之舉。我們照樣可以通過完善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的關系,來完善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
2、其次、包括此條款,符合工傷保險制度原理、更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
工傷保險雖為社會保險,但仍具有“保險”的基本特性,即通過繳納保費,支付保險金,來實現分擔風險的功能,甚至體現生命的價值。比如:一個人投保意外死亡的保險金是20萬,那么出險后,不僅可以向對方要求民事賠償,還可以獲得20萬元保險金,因為他買了意外保險,他之前有“付出保險費”;如果此人沒有繳納意外保險費,那么只能得到對方的民事賠償。同理,“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享受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是因為兩種賠償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刪除此條款,無疑限制了工傷職工應有的法律權利。也不符合“保險”制度的應有之意。
恐怕建議刪除此條款的,絕大多數為用人單位。然而,從此次修改的整體來看,工傷保險基金更將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納入自己的支付范圍,這樣,一旦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基本上只有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了。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可見,工傷保險的目的,首先是使職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其次再是分擔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故此,保留此條款,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用人單位不堪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也是“罪有應得”,也是對其不遵守《工傷保險條例》的懲罰。
退一步講,即便“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傷害”,職工獲得兩份賠償,有“沾便宜之嫌”,也可以通過規定“工傷保險待遇作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補充,這樣,不僅保障了工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實現工傷保險應有的功能,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這部分工傷職工獲得的經濟補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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