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職工:
李彥林:男,漢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原工作單位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平頂山市石龍區涼洼大莊村一組054號。
死者家屬:
1、李遂正:男,漢族,1953年6月9日出生,農民,住平頂山市石龍區涼洼大莊村一組054號。李彥林之父。
2、張次:女,漢族,1957年8月19日出生,農民,住平頂山市石龍區涼洼大莊村一組054號。李彥林之母。
涉及單位:
1、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文化路456號402室,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職務:董事長
2、浙江中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溫州市泰順縣羅陽鎮城北路78號。
案件回顧:
2007年3月18號下午,李彥林在工作時因制止違規操作的同事劉遠剛在電焊作業上點煙,引發矛盾,被劉遠用刀刺死。后李彥林父親李遂正,母親張次為子申請工傷認定,討要工傷待遇,一路艱辛,與單位打起了長達三年之久的官司。單位步步設限,兩位老人舉步維艱。在不斷的努力和抗爭中,2010年5月20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0)平民二終字第437號判決書做出判決最終結束了這場漫長“維權大戰”。2010年11月2日,收到李遂正的電話,法院判決的122780元已經執行回來。這場經歷了刑事偵查、審查起訴、一次判決、一次復核、兩次工傷認定、四次行政復議、三次行政訴訟、兩次勞動仲裁、兩次民事訴訟,近3年8個月的時間的維權長征路,終于結束。
維權時間表
1、2007年3月18日下午14時許,因為制止單位同事違法操作,年僅24歲的李彥林失去了他寶貴的生命。
2、2007年4月28日,李遂正與中宇公司就李彥林喪葬事宜簽訂調解協議。
3、2007年9月18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7)平刑初字第79號判決,判決劉剛死刑緩刑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李遂正、張次經濟損失人民幣218051.07元。
4、2007年12月11日,李彥林父親李遂正向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李彥林死亡屬于工傷,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平(舞)工傷不予受【2007】02號通知書,以李彥林死亡不屬于其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5、2007年12月12日,李遂正向平頂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通知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受理李遂正的工傷認定申請,之后,李遂正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
6、2007年12月13日,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平(舞)工傷受【2007】13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
5、2008年1月14日,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03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李彥林死亡屬于工亡。
6、因劉遠剛沒有提出上訴,2008年3月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7)豫刑四復字第17號核準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7)平刑初字第79號判決。
7、2008年3月11日,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舞鋼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03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8、2008年3月28日,舞鋼市人民政府作出復不字【2008】第二號裁定書,因裁定不予受理。
9、2008年4月9日,李彥林父親李遂正向舞鋼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支付工傷待遇。
10、2008年7月9日,中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舞鋼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提出行政復議,以“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中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是不同獨立法人為由,要求撤銷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03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11、2008年7月31日,舞鋼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舞勞仲案字【2008】第02號裁決書,裁決支持李遂正要求的工傷待遇。
12、2008年8月6日,中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舞鋼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03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理由是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03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主體錯誤。
13、2008年10月10日,李遂正,張次向舞鋼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追加李遂正,張次為第三人。
14、2008年10月24日,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3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撤銷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03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15、2008年11月11日,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3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認定李彥林為工亡。
16、2008年年底,李遂正再次向舞鋼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17、2008年12月12日,因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提出延期審理,舞鋼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舞勞仲定字(2008)第16號作出決定,中止審理。
18、2009年1月8日,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舞鋼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37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19、2009年2月20日,舞鋼市人民政府以舞政復決字【2009】2號復議決定書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原工傷認定決定。
20、2009年3月6日,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舞鋼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3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21、2009年5月13日,舞鋼市人民法院以(2009)舞行初字第7號判決書判決,判決維持舞鋼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舞人勞工傷認【2008】3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22、2009年5月26日,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改判。
23、2009年9月3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9)平行終字第94號判決書判決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24、2009年11月25日,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舞鋼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訴,請求不支付李遂正夫妻工傷待遇。
25、2010年1月18號,舞鋼市人民法院以(2010)舞民初字第183號判決書判決,駁回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26、2010年2月8日,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舞鋼市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不支付李遂正夫妻工傷待遇。
27、2010年5月20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0)平民二終字第437號判決書做出判決,支持原審判決,駁回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28、2010年6月17日,李遂正、張次依法向舞鋼市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請求按照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0)平民二終字第437號判決書做出的判決支付相應待遇。
29、2010年11月2日,判決被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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