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的丈夫上班期間莫名失蹤,十幾年來,為了尋找丈夫,她吃盡了苦頭,先后多次找單位討公道,但一直沒有結果。近日,張女士向記者哭訴了自己傷心往事,希望通過該報《社區周報》尋求解決問題的法律渠道。
事情緣由
張女士有一雙兒女,女兒13歲,兒子11歲。丈夫原來在一家賓館上班,后來被單位借調過去負責單位下屬的一個飯館管理工作。張女士清楚地記得,丈夫失蹤那天,一早就上班了,身上帶著傳呼機,到了晚上一直沒有回家,當時她著急了,連呼了幾次傳呼也沒有消息,于是帶著兒女在飯館周圍、親戚家和常去的地方四處尋找,未發現其行蹤,登報尋找未果,無奈之下向派出所報案,后來警方介入調查也一直沒有找到。
張女士說,她沒有工作,兒女還小,丈夫是一家的頂梁柱,自從丈夫失蹤后,感覺自己的天都塌了,一家生活沒了著落。單位也停發了丈夫的工資,孩子的生活費沒有,撫恤金沒有,也沒有任何補助。張女士說,丈夫出門上班時好好的,現在活不見人死不見尸,說沒有就沒有了,作為單位怎么也應該有說法,可是事情過去多年了,丈夫單位一直沒有說法。張女士想知道,職工家屬要求支付其停發工資期間的生活補貼,按照買斷工齡的辦法支付其各項費用,然后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嗎?單位能不能向法院申請宣告員工死亡?職工上班時間失蹤,屬于工傷嗎?單位應該怎樣處理善后?
律師說法
青海延輝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延輝律師認為: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關于買斷工齡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三十三條申請宣告死亡所指的利害關系人,必須是與被申請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因此單位不能申請宣告職工死亡。職工上班期間失蹤可否認定為工傷,應當分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失蹤,也可以按工傷來處理。(西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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