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9〕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
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和我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定期待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2019年1月1日起。
二、調整范圍
我市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一)2018年12月31日前應按規定領取傷殘津貼,2019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
(二)2018年12月31日前應按規定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2019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00元、280元、260元、240元。
(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80元。
四、經費渠道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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