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為方便求職,借用老鄉身份證上崗,不料造成右手截肢六級傷殘,父母一紙訴狀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近日,浙江嘉興海寧法院判決用人單位配件公司屬于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33萬元。
出生于
小佳工作非常賣力,但是長期體力勞動慢慢地讓他有些力不從心。今年2月10日上午,小佳在車間工作時,神思恍惚的一剎那引來一陣鉆心的痛,原來他的右手被沖床壓住了,鮮血染紅了他的衣服。陷入昏迷的小佳被送往了醫院,雖然保住了年輕的生命,但小佳的右手被實施了截肢手術,經司法鑒定構成6級傷殘。直到發生意外后,小佳的童工身份才亮明。2009年3月小佳傷愈出院時,公司支付了小佳近2萬元醫療費和3萬元右手假肢費。
事后,小佳的父母認為,小佳還很小,在工廠上班期間受了這么重的傷,以后生活會非常艱難,同時認為小佳在工作期間受傷就是工傷,遂向配件公司提出了50萬元工傷索賠。配件公司卻認為,小佳弄虛作假進工廠才出了事,他們只能從人道主義考慮給予一定補償。雙方為此一直爭執不下。
無奈之下,小佳和父母來到海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受傷人員系童工主體不合格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
在法庭上,配件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小佳年僅15周歲,屬于童工,“童工是被國家明令禁止招用的,所以不存在工傷”,作為童工的小佳之所以能進公司上班,是其隱瞞真實年齡造成的,所以其隱瞞真實年齡也有一定過錯,根本算不上工傷,配件公司無需按工傷賠償。
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屬于非法使用童工。自
法院審理后認為,配件公司屬于非法用工,小佳的情況不屬于工傷,但公司應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以不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標準,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近日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配件公司同意在已付醫療費和假肢費基礎上一次性賠償小佳工傷事故賠償金33萬元,其中當庭支付3萬元,今年10、11月及2010年1月底前各支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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