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擬認定重大工傷案件公示制度的通知
張人社通〔2017〕82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參保單位:
近年來,隨著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不斷提高,一些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雇工)死亡或者發生重大傷殘情況后,其親屬和用人單位及相關人員相互串通,提供虛假證據,故意捏造事實,嚴重影響人社部門開展工傷認定調查取證的真實性、客觀性,給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帶來了隱患。為了推進人社部門依法行政,防止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切實維護工傷認定的嚴肅性,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經研究,決定建立擬認定重大工傷案件公示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職工(雇工)遭受事故傷害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擬認定為工傷的案件,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列入公示范圍:
(一)職工(雇工)遭受事故傷害死亡的案件;
(二)職工(雇工)遭受事故傷害程度特別嚴重的案件;
(三)一次性遭受事故傷害達到3人次以上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案件。
二、公示的內容
納入公示范圍的工傷案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擬認定工傷公示書”,內容包括傷亡職工(雇工)姓名、用人單位名稱、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案情大致經過等調查事實、擬認定為工傷的法律法規依據、投訴舉報聯系方式等。
“擬認定工傷公示書”由市、縣(區)人社部門送達用人單位,并由用人單位張貼在其顯著位置,一般不少于兩處。用人單位對其拍照備案,并傳市、縣(區)人社部門。
三、公示的期限
“擬認定工傷公示書”在用人單位公示的時間應不少于5日。公示的時間納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效范圍。
四、投訴舉報線索的查處及相關處理辦法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為投訴舉報受理科室,在收到投訴舉報后,依法中止工傷認定時限,在3個工作日內會同市局基金監督科組成調查組,根據投訴舉報線索重新開展案件事實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積極鼓勵實名投訴舉報,凡是實名投訴舉報,必須逐一核對其反映的情況,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人員。同時,調查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員秘密,違者必究。
經調查組查實,職工(雇工)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及相關人員確實存在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行為的,由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投訴舉報人員提供虛假線索或者惡意歪曲事實的,由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予以批評教育,并列入工傷保險不講誠信人員名單。
附件:
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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