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滯納金由誰承擔
作者:余先生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5-05 10:55:00 瀏覽量: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滯納金由誰承擔?
主持人:
單位未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費,我向有關部門反映后,有關部門責令單位給我補繳社會保險費,同時責令繳納滯納金。我個人繳費部分也需要繳納滯納金,單位讓我承擔個人繳費部分及相應的滯納金,請問該要求是否合法?
江西讀者余先生
余先生:
在補繳社會保險費時,個人承擔的部分費用,個人應予承擔。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其中個人應承擔的部分繳費,均應當繳納滯納金。但該滯納金是因為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所致,不應由個人承擔,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二十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十一條規定: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o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耍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用人單位要求個人承擔個人繳贊部分的滯納金,沒有法律依據。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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