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而非職工的法定義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職工而非用人單位的法定權利;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對象是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而非用人單位;法律文件沒有關于社保機構可以將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規定;社保機構因向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導致的社保基金損失,可依法主張權利,以確保社保基金資金安全。
【裁判文書】
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6)川1102行初156號
原告:曾衛安,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漣源市。
被告:馬邊彝族自治縣醫療保險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民建鎮濱金葉路127號。
第三人:馬邊天泰礦山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民建鎮濱河東路濱河帝景2期A區。
原告曾衛安訴稱:原告系天泰公司職工。該公司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了工傷保險。2013年4月1日,原告在雪山口鄉六股水1070平洞五號井從事測量工作時,不慎摔傷,后送醫院住院治療。同年4月23日,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為工傷。同年12月27日,樂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所受傷為傷殘十級。后原告曾向被告申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是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被告的行為系不作為,違背法律規定。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1.責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馬邊縣醫保局辯稱:1.被告按照經辦流程已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所在單位天泰公司依法核定并支付了應由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2.原告的工傷保險系其用人單位天泰公司為其參加的,原告訴被告系訴訟主體不符。故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天泰公司未到庭陳述。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天泰公司職工。該公司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間為原告在被告處參加了工傷保險,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13年4月1日,原告在雪山口鄉六股水1070平洞五號井從事測量工作時摔傷,后送醫院住院治療。同年4月23日,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為工傷。同年12月27日,樂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所受傷為傷殘十級。
2015年4月13日,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爭議,在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并作出(2014)樂民終字第1229號《民事調解書》(簡稱第1229號《民事調解書》),其中涉及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約定,原告主張應由被告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天泰公司協助原告向工傷保險基金申報。
2015年5月,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申請支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材料。同年10月21日,被告核定并向第三人天泰公司支付了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共計35867.3元。庭審中,原告對該工傷保險待遇核定金額表示認可,并明確表示不再主張其他可能存在的未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及金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款關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關于“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被告享有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職責。
本院綜合原、被告訴辨爭議焦點,評判如下:
(一)關于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的規定,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本案中,被告作為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支付的經辦機構,針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原告申請的工傷保險待遇,作出或不作出是否應當予以核定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行政行為,與原告均有利害關系,直接影響原告是否實際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故原告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據此,對被告提出因原告的工傷保險系天泰公司為其參加,原告因此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被告是否應當向原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關于“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的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理由如下:
首先,如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具有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繳費的法定義務,但其并不具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職工雖不具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但具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案中,原告的事故傷情被認定為工傷,天泰公司亦為原告參加了工傷保險并繳費,故原告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次,工傷職工是工傷保險待遇權利的享有者,當然就應當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對象,用人單位僅具有協助工傷職工申報工傷保險待遇等義務。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或親屬。本案中,原告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根據第1229號《民事調解書》,向被告申請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被告雖對原告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核定,但卻將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向不享有待遇的用人單位進行了支付,并且沒有證據證實,用人單位將收到的工傷保險待遇轉交了原告,致使原告不能享受到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權利。故被告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被告沒有向本院提交對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可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法律、法規以及合法規章的依據。被告提交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服務指南》流程中規定的將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給用人單位的程序規定,與上述法律、法規基本原理相違背,不能作為其支付給用人單位合法的依據。
第四,對于因被告向天泰公司支付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的行為錯誤,導致的社保基金損失,被告應當依法另行主張權利,以確保社保基金資金安全。
(三)被告是否重新核定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院認為,原告的工傷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并與天泰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被告業已按照規定,依法核定了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54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2580.68元、傷殘鑒定費300元、工傷醫療住院費用7241.62元、住院伙食補助345元,共計35867.3元。庭審中,原告對上述具體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金額無異議,并明確表示不再主張可能存在的漏核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數額。故,無需被告再重新核定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可直接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事實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于“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的規定,判決如下:
責令被告馬邊彝族自治縣醫療保險管理局于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向原告曾衛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共計35867.3元。
審 判 長 李 巨
審 判 員 章祈倫
人民陪審員 陳一華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 柳
工傷保險的目的是什么?
就是為了保險因工作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繳納,工傷職工受益。很多地方居然認為,工傷保險待遇只能付給用人單位,不付勞動者,這樣的理解真是奇葩。用人單位還經濟領取后不支付給工傷職工,徒增爭議。本案判決太好
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渠道分為兩種,一種是由用人單位支付,另一種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沒有參加,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
1.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包括:
(1)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如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陪護的,仍然由用人單位負責。(2)五至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要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70%、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至十級的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
(1)住院職工的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由統籌地區人民府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2)轉往外地治療的交通、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標準支付。(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至十級的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4)工傷醫療費用。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也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6)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了傷殘等級后,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相應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基金。(8)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可以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相應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9)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10)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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