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2010年12月20日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市屬及以下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所屬關系參加工傷保險,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的原經費渠道解決。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
二、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依照本通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到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三、已參加或者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統一按照廣州市政府《印發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08〕6號)規定的一類行業基準費率,即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執行。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及其他津貼補貼之和申報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上限按不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下限按不低于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四、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對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公費醫療經費墊付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公費醫療經費退還墊付的費用,并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公費醫療經費墊付部分并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依照本通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參;蛭窗磿r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對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新發生的工傷,依照本通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guangdongsheng/2012-7/3622.html
上一篇:關于東莞市建筑業企業施工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