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04-10 10:53:00 瀏覽量:
為切實維護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2010年12月20日,我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出臺全市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規定,從2011年元月1日起,柳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行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到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全部雇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登記和繳費手續,并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繳納,雇工個人不繳費。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實名制,按每人10元/月參保,也可按每人120元/年繳費參保。以后根據工傷保險費的使用狀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適時調整。
《實施辦法》還規定,雇工在工作或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個體工商戶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個體工商戶所在統籌地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個體工商戶未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個體工商戶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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