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人社發〔2015〕203號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行政行為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工傷認定工作的管理,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統一文書式樣,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規范我省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
(一)工傷申請。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附件1);
2.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含門診病歷或住院記錄)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提供下列相應證據: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法律文書;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二)材料補正。經審查,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出據《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延長申請時限。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無法提出申請,需要延長時限的,應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填寫《延長申請時限受理表》(附件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審核后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申請的意見。
二、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經補正后材料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于15日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工傷認定申請表》審查資料欄詳細記錄申請人何時提出申請、何時補正材料等情況,并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意見:
(一)予以受理。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附件4),在《工傷認定申請書》受理意見欄寫明“同意受理”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
(二)不予受理。經審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對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5),在《工傷認定申請書》受理意見欄寫明“不同意受理”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
三、調查核實
(一)現場調查。對下列情況,應進行現場調查:
1.造成人員死亡的;
2.同一事故造成三人(含)以上傷害的;
3.事實不清的;
4.對申報事實存在爭議的;
5.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調查的。
現場調查工作的證據收集按照《工傷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向被調查人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需要對被調查人作筆錄的,應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義務和提供虛假證詞的后果。調查情況應記錄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附件6),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在場人均應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上簽字確認。
(三)證人證言。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調查核實過程中,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的,可以由證明人提供書面《證人證言》(附件7),對自己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的事實如實進行陳述。
(四)疾病與工傷的因果關系鑒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難以判定當事人身患疾病與受到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需要醫學專家判斷的,應填寫《疾病與工傷的因果關系鑒定通知書》(附件8),通知受傷害職工和用人單位前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五)舉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及時向用人單位下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附件9)。用人單位應自收到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舉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六)委托調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協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出具《工傷認定委托調查函》(附件10),委托事故發生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四、結論
(一)工傷認定結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附件11)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附件12)。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二)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或者在傷病因果關系鑒定期間尚無鑒定結論的,在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時限中止決定書》(附件13),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待工傷認定時限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應及時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三)補正工傷認定結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發現工傷決定書存在筆誤或者遺漏傷害部位等情形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啟動補正程序,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補正通知書》(附件14),對原工傷認定書中所載事項進行更改,編號時用原編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用“-”隔開。
(四)撤銷工傷認定結論。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啟動更正程序,作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附件15),收回先前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再根據實際情況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五、送達
(一)送達時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他文書送達均按照本時限執行。
(二)送達方式。可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并由受送達人在《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附件16)上簽名確認。采取郵寄送達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郵件單上填寫文書名稱全稱及編號,并將郵遞憑據留存;采取留置送達的,可邀請非利害人在場見證,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采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http://hi.lss.gov.cn)公告送達(附件17)。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
六、文書與檔案管理
(一)文書類型。本通知中的文書樣式,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統一制定。
(二)歸檔管理。工傷認定的有關文書資料應一案一卷,專卷保存,按文書卷訂制保管,并及時轉交檔案部門管理。保管期限50 年。
(三)信息保存。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對于申請、受理、認定等環節的相關重要信息要及時錄入計算機系統存儲,形成電子檔案。已經建立工傷認定信息系統的,應通過系統平臺與社保經辦機構信息資源共享,對工傷認定信息進行管理。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18日《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關于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和文書的通知》(瓊人勞保〔2005〕72號)同時廢止。
附件:工傷認定申請表等附件.doc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9月1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ainansheng/2016-6/6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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