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 南 省 財 政 廳
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總工會
海 南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瓊人社發〔2015〕105號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地方稅務局,省直各有關單位,省社會保險事業局:
為大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維護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近期的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
(一)工作重點
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要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建筑施工項目為重點,同時帶動市政建設、水利水電、公路橋梁、機電安裝等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二)工作目標
用三年左右時間,實現建筑施工企業及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全覆蓋,建筑業從業人員全部參加工傷保險。2015年啟動,2017年基本完成,實施期為3年:
2015年,年內新開工的建筑施工項目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在建項目60%以上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全部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2016年,鞏固新開工項目全員參保成果,在建項目80%以上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基礎較好、進展較快的地區,實現全部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2017年,實現建筑施工企業及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全覆蓋,建筑業從業人員全部參加工傷保險。
二、政策措施
繼續按照《關于印發〈海南省部分行業企業單獨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暫行辦法〉的通知》(瓊人社發〔2012〕322號,以下簡稱322號文件)有關規定,認真貫徹執行,進一步完善政策,切實做好建筑施工企業按建筑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單獨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等方面的工作,方便建筑施工企業按建筑施工項目參保和領取待遇。
(一)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從業人員,應在用人單位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對建筑施工項目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在項目所在地按建筑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二)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按322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三)對建筑施工項目從業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建筑施工項目從業人員出現增減變化的,用人單位應在1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變更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采取便捷的申報方式,方便用人單位及時變更人員信息。
(四)建筑施工企業在項目所在地未按建筑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所使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項目所在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五)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已經開工但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項目,采取按照建筑施工項目的剩余工程期占全部工程期的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辦法,參加工傷保險。
(六)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建筑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農民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七)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優化辦事流程,簡化手續,縮短工傷認定、傷殘鑒定時間,探索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材料網上申報、審核和送達辦法,提高工作效率。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八)對認定為工傷的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用人單位支付的長期工傷保險待遇,工傷從業人員愿意一次性領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一次性支付標準支付執行。
建設施工項目從業人員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涉及到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均按照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九)建設施工項目從業人員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至4級傷殘的,在項目竣工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管理;5至10級傷殘的,在項目竣工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后解除工傷保險關系。
對于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事故、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業從業人員,其所在的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首先要全面摸清底數,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通過施工許可記錄等途徑,摸清本地區建筑企業底數,包括建筑項目名稱、所屬企業,開工時間,合同期限,聯系方式、人員結構等基本情況。其次要按照本通知提出的目標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制定推進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時間進度,并認真貫徹實施。
(二)廣泛組織宣傳發動。按照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建筑工地、施工場所開展宣傳發動等專項活動,宣傳有關法律法規,督促檢查企業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情況,開展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知識宣講,真正讓廣大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知法、懂法、會維權。三年實施期內,每年5月份前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以推進建筑施工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為重點,在全省集中開展工傷保險集中宣傳活動,從源頭上遏制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推動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
(三)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本地區建筑施工企業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情況作為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之一。同時,檢查《工傷保險條例》關于“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等措施落實情況,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四)建立聯合督辦工作機制。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和工作重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和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及建筑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權益保障情況的專項聯合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并進行情況通報,以加快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進度。檢查的具體時間和方式另行通知。各市縣有關部門也要建立專項調度督辦機制,根據確定的計劃和重點,對建筑業參保進度進行調度督辦,通過部門聯動,共同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
(五)加強組織領導及溝通協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地稅部門和工會組織要高度重視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工作,通過成立領導小組、共同制定實施方案、建立聯席協調工作機制、聯合開展監督檢查等方式,齊抓共管,切實推進各項工作的落實,推進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取得扎實、明顯的成效。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總工會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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