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2〕5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8月6日五屆省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7日
海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統籌全省工傷保險區域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按照全省統一待遇計發標準、統一信息系統、統一經辦業務規程、統一基金預算編制及統一基金調劑使用的原則,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全省一體化的工傷保險體系。
第三條 全省執行統一的工傷保險待遇計發標準:
(一)從業人員因工致殘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海口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原統籌地區生活護理費標準高于或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應在2015年之前統一調整到本辦法規定標準。
(二)從業人員因工致殘被評定為五級和六級傷殘的,其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全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月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全省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四條 全省統一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在各地現有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融合資源,進行系統升級改造,逐步建設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條 全省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程。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我省實際,制定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程,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規程辦理各項工傷保險業務。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相關報表和有關情況,逐步實現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標準化和規范化。
第六條 全省統一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編制,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省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全省統一調劑使用。建立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即調劑金,下同)制度,設立省、省本級、市縣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用于防范各地基金支付風險、支付全省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等。
第八條 省本級、市縣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按當地上年度征收工傷保險費的10%提取。當年提取儲備金的30%上解到省本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管理。
省本級、市縣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累計結余額達到當地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入的5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省級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累計結余額達到全省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收入的30%時,省本級、市縣不再上解儲備金。
第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支出戶應預留2個月支付量的工傷保險基金,以保障當期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條 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支出應先使用本地的工傷保險基金及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省級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進行調劑;調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墊付,墊付部分從以后提取的儲備金中償還。
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建立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目標考核機制,省政府定期對各地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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