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參保人員工亡且當月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待遇支付問題的復函
(瓊人社函〔2017〕446號)
洋浦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保障局:
你局《關于參保人員工亡且當月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待遇支付問題的請示》(浦人勞!2017〕23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請示中反映的職工吳維堅具備領取工傷待遇資格,可以進行工傷登記,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各級經辦機構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號)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確認工傷職工領取工傷待遇資格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核查工傷職工的參保繳費情況:
(一)對于已經依法參保登記或申報繳費并繳納當月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從參保登記之日起或者申報繳費之日起至下月申報繳費截止之日止為一個保險周期(月),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按已經參保繳費核定其具備領取工傷待遇資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二)對于已經依法參保登記或申報繳費但尚未繳納當月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從參保登記之日起或者申報繳費之日起至下月申報繳費截止之日止為一個保險周期(月),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按已經參保繳費核定其具備領取工傷待遇資格。用人單位按規定補交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各項工傷待遇。
(三)對于未依法參保登記或工傷保險中斷繳費2個月以上的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參保登記之前或者工傷保險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按未參保繳費核定其不具備領取工傷待遇資格。用人單位按規定補交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三、各級經辦機構在執行工傷保險政策過程中,要及時發現問題并研究提出解決意見和辦法,向省廳和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反饋。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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