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關于印發《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瓊人社發(2018)195號
現將《海南省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改革和發展委員會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海南省水務廳 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總工會
2018年6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切實做好我省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根據《社會保險法》、《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在順利實施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基礎上,大力推進全省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領域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切實維護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
二、基本原則
以“工傷優先、項目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為基本原則,全面啟動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領域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確保在各類建筑工地上流動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保障。
三、主要內容
(一)工傷保險參保措施
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領域的工程建設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工程建設施工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法》和《社會保險法》的具體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對難于按用人單位方式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要以工程建設項目(或標段,下同)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并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2018年6月1日起,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領域的工程建設施工企業在我省辦理施工許可(備案或審批)和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對于已經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審批權限,由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督促其整改,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將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未參保項目發生事故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責成工程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對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啟動問責程序。
(二)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工程建設施工企業按照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行業基準費率,以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以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低保費起步、逐步實現收支平衡”的原則,暫按建設項目工程總造價的0.75‰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我省政策有新規定時,按照新規定執行。其中,在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剩余工期進度的比例(剩余工期天數/總工期天數)折合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項目類型、工程總造價與繳費比例核定工傷保險費。
(三)工傷保險費用來源
各建設單位在工程概預算編制時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由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
代繳的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所有農民工,在受到工傷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均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四)項目用工動態管理
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逐步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參保人員動態實名管理,探索建立社會保險經辦系統與建筑施工工地實名制系統的信息共享機制,采取更加便捷的方式,形成靈活高效的動態實名管理機制。
(五)工傷預防宣傳培訓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指導建筑施工企業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施工企業等多層次的培訓體系,開展工傷保險集中宣傳活動,把工傷保險的優惠政策宣傳到每一個工程建設項目、每一名施工人員,不斷提升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意識,控制和減少工傷發生。對積極開展工傷預防,有效減少工傷發生的項目承包單位,符合條件的,要優先落實浮動費率政策。
(六)工傷保險經辦流程
工程建設項目上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后,應當由其所在專業承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向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密切配合并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對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雙方無爭議的工傷案件實行“快認快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一般應當在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完善工傷保險經辦規程,優化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為參保工程建設項目及標段和工傷職工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人性化服務,積極探索優化適合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繳費、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工傷康復等服務流程,開辟綠色通道、專門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務。要最大限度縮短參加工傷保險流程、簡化手續,力爭實現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辦理參保繳費當日辦結,避免因辦理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而影響工程開工進度。
(七)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職工發生工傷,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涉及到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均按照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1至4級傷殘的,在項目竣工后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其長期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5至10級傷殘的,在項目竣工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相關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后解除工傷保險關系。
對在參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建筑施工企業要保證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法定待遇,在工傷職工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給予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抓緊組織實施。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水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地方稅務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加強協調配合,抓緊開展本地區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齊抓共管,切實推進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
(二)廣泛宣傳發動。按照《社會保險法》、《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導工程建設施工企業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宣傳《社會保險法》、《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升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知法、懂法;同時,真正讓工程建筑施工企業使用工傷保險化解工傷事故風險,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三)聯合督導檢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務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和省總工會將定期組織開展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情況督導檢查,進行雙月調度通報。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切實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水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地方稅務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的密切聯系和協作,通過共同制定工作措施、建立聯席協調工作機制、聯合開展監督檢查等方式,共同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逐一排查區域內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全覆蓋,合力做好工程建設領域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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