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海南省應急管理廳
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人社發2019(76號)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
為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規范工傷預防費使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我們制定了《海南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海南省應急管理廳
2019年4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健、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
第五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
第六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衛健、應急管理部門以及本轄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并通過適當方式告知社會。
第八條 行業協會和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填寫《海南省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書》(附件1),于每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前提出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每年6月底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健、應急管理等部門對項目申報情況進行會審并確定項目規模、項目實施方式和驗收方式,結合本地區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統籌考慮工傷預防項目的輕重緩急,于每年9月底前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并向社會公布。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 項目驗收方式分為結項驗收和評審驗收兩種。
結項驗收是指工傷預防項目完成后,根據服務協議完成情況直接形成驗收意見。
評審驗收是指工傷預防項目完成后,采取召開評審會議、實地考察等形式,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對完成質量、效果等進行評價后形成驗收意見。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科學研究等評審驗收項目,可以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或相關行業專家結合服務協議,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第十一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和企業等社會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行業協會和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直接實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實施的,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建立內部管理機制,定期上報進展情況,接受監督檢查。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協議、服務合同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健、應急管理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于采購限額標準的,可協議確定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二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30%—70%預付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項目實施過程中,社保經辦機構應定期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進行回訪質量控制,每次回訪后進行登記并撰寫回訪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15日內,項目實施單位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項目驗收申請書(附件2);完整的項目報告;項目實施過程及其成果的有關書面或者音像資料、貨物交接憑證、第三方機構的證明等;其他與項目完成情況有關的資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項目評估驗收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健、應急管理等部門共同組成3人以上的項目評估驗收組根據服務協議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第十五條 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一)項目實施單位能夠按照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有關約定按期提供質量合格的貨物或服務的,應驗收合格。
(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驗收為不合格:
1.項目實施單位未按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約定的時間、質量、方式等實質性內容履約;
2.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科學研究等項目未按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完成或其適用性、合理性、專業性等情況出現重大偏差;
3.其他違反協議約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經評估驗收合格的項目,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評估驗收不合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實施單位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工傷預防項目評估驗收經費納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九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服務質量不高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法嚴肅處理,并列入社會保險信用“黑名單”。
第二十條 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傷預防工作具體情況,經財政、衛健、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委托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開展工傷預防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經辦規程或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書、項目驗收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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