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關于工傷保險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等有關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通知
瓊人社規〔2020〕3號
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各用人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工傷保險待遇水平調整、確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等有關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保障適度、統籌兼顧、平穩過渡”的原則,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穩步提升工傷保險待遇水平。
二、調整辦法
(一)傷殘津貼的調整
1.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Z1=S×(G×70%+X×30%+C1)(G、X、C1≥0)
其中:Z1——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人均調整額。
S——上年度全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
G——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
X——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C1——綜合調節系數。
原則上C1=0,當G×70%+X×30%的值低于當年全國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保險金總體調整水平時,通過C1補足。
一級傷殘津貼調整額為Z1的110%,二級傷殘津貼調整額為Z1的105%,三級傷殘津貼調整額為Z1的95%,四級傷殘津貼調整額為Z1的90%。
2.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其辦理退休手續前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參照當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人均調整額的85%和75%確定。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Z2=F×(G×40%+X×60%+C2)(G、X、C2≥0)
其中:Z2——供養親屬撫恤金月人均調整額。
F——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
G——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
X——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C2——綜合調節系數。
原則上C2=0,當G×40%+X×60%的值低于當年全國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保險金總體調整水平時,通過C2補足。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生活護理費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本通知下發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應比例的不作調整,并逐步統一到本通知規定標準后再統一調整。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確定
原則上按上年度我省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確定:停工留薪期內每人每天50元;超出停工留薪期后繼續住院的每人每天25元。
三、支付渠道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傷殘津貼補差金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所在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并按相關規定追償。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起算月份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工傷保險待遇每年調整一次。調整起算月份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初次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不參與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五、組織實施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年定期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全省上年度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全省上年度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等數據。
(二)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全省上年度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全省上年度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全國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保險金總體調整水平、全省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有關數據確定后,根據本通知規定的計發辦法合理確定具體調整金額,并向社會公布實施。
(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政策執行到位、各項待遇發放到位,強化待遇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平穩運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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