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工傷職工應當享受哪些待遇
47、工傷職工發生工傷后應享受哪些待遇?
答:職工發生工傷后應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①工傷醫療費用;②康復性治療費用;③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2)傷殘待遇: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②傷殘津帖;③生活護理費。
48、工傷職工哪些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答:工傷職工醫療費;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費;工亡職工親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9、工傷職工哪些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答: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經經辦機構同意轉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及食宿費;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費;傷殘5至6級不能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傷殘5至10級自謀職業的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50、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享有哪些待遇?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一定期限,即為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享有如下待遇:
(1)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報銷。
(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51、 停工留薪期是多長時間?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護理費由誰支付?標準是什么?
答:護理費標準規定如下: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護理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
(3)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時間,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53、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
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誰負擔?
答: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54、工傷職工在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比如工傷職工已經完全康復的;工傷職工將定期待遇進行了一次性結算,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職工自然死亡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于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職工所在單位有權拒絕發給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恰當的治療,既可以使工傷職工盡快地恢復正常、健康的生活,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工傷保險基金的開支。而職工拒絕治療,顯然是一種非理性的行為,對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職工所在單位有權拒絕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國家會對其進行適當的治療。因此,職工沒有必要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55、職工在外埠發生工傷后應如何治療?
答:用人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工傷發生地的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服務機構搶救,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向經辦機構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
56、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過程中治療并發癥的費用從什么途徑支付?
答:工傷職工在住院治療期間,并發癥或合并癥與工傷無關的,其治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除此之外的其他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7、職工在境外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的,如何治療?
答: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限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58、離退休人員返聘期間,以及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的如何處理?
答: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規定的賠償標準,向傷亡人員支付有關待遇。雙方事先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59、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退休后被診斷或者鑒定為職業病的,其工傷待遇如何支付?
答:用人單位對接觸粉塵、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在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其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辦理工傷認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辦理退休手續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退休后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原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60、用人單位中斷繳費后,工傷職工的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但用人單位出現《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省政府令[2001]第25號)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期滿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新發生的工傷職工,其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超過緩繳期限6個月仍不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停止支付該單位老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按規定如數補繳工傷保險費后,新發生的工傷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單位重新繳費的次月起開始支付,并如數補發該單位老工傷職工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
61、職工再次發生工傷后,如何計發工傷保險待遇?
答: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應按照再次發生工傷的傷殘等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前次認定為工傷,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如果再次發生工傷的傷殘等級高于前次傷殘等級,可以按照新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再次發生工傷的傷殘等級與前次等級相同,可以合并晉升一個等級。
62、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或撤銷時,如何支付工傷待遇?
答: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或撤銷時,對于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的經常性費用,由用人單位計算10年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后,由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由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按照我省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63、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
待遇。
64、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是否執行《條例》?
答:按照過去政策規定已經參加了當地工傷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條例》規定繼續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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