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社發〔2013〕53號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綏芬河市、撫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三)》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9月29日
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三)
為建立健全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切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質量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實際辦案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應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文書及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證據。
第二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和《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賠償損失的,應區分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以其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為標準給予一次性賠償的,應予支持。
(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其應當享受的除失業保險金外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以其實際遭受的損失為依據確定賠償數額。
第三條 用人單位以工傷職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職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和《工傷保險條例》及《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給付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應予支持。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仲裁申請和其他相關材料應圍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爭議范圍、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時效及管轄四項內容進行審查。
仲裁申請書載明的事項應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中仲裁請求應當明確,涉及給付標的的,應當注明金額,并在事實和理由部分列明計算方法。
第五條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上述人員參加仲裁活動時,除必須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外,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代理人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公)函,同時出示有效的律師執業證書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并提交復印件;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為代理人的,應提交有關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為代理人的,應提交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出具的證明。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仲裁請求已經超過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處理:
(一)全部仲裁請求均超過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部分請求超過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裁決駁回該部分仲裁請求。
第七條 對于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向受送達人送達仲裁文書的,適用公告送達。
仲裁委員會采取公告送達,應當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公告。同時,還可以在仲裁委員會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或者通過其他新聞媒介進行公告。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仲裁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八條 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涉及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具體內容明確如下:
(一)“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和以其他形式支付的勞動報酬。
(二)“工傷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費用。
(三)“經濟補償”,包括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額外經濟補償、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的額外經濟補償、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額外經濟補償和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額外經濟補償。
(四)“賠償金”包括以下情形:
1、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2、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加付的賠償金。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4、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其他賠償金。
第九條 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涉及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爭議明確如下:
(一)工作時間爭議,指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時制標準等工作時間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休息休假爭議,指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公休日休息、節日休息,以及病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及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時間等休息休假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社會保險爭議,指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工傷醫療費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因要求按國家的勞動標準執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社會保險而引發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本意見第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分別作出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終局裁決,在仲裁裁決書首部文書標題下標明“終局裁決”字樣,在訴權告知部分中告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規定分別享有起訴權和撤銷權。
非終局裁決,在仲裁裁決書首部文書標題下標明“非終局裁決”字樣,在訴權告知部分中告知雙方當事人起訴權及起訴期限。
第十一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意見執行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等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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