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2年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企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按照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188號)文件要求,現就2012年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 調整范圍
2011年12月31日以前,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6級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的因工負傷人員,以及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 、 調整時間
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 、 調整標準
(一)被鑒定為1至6級因工負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
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負傷人員,在前款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調整后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按照佳木斯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192元為測算基數。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為基數的50%, 即1096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為基數的40%,即876.8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傷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為基數的30%,即657.6元。
(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調整:配偶每月增加100元。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兒童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70元。
傷殘津貼、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進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佳木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heilongjiangsheng/2013-4/4709.html
上一篇: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三)(2013)
下一篇:關于印發佳木斯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