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市財政局昨聯合發文,出臺《城區工傷保險工傷預防費管理暫行辦法》,對于企業建立預防工傷項目并達到一定條件的,最高可獲工傷保險費全年總額的配套補助費獎勵。該辦法將于明年實施。
為探索建立工傷保險“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管理模式,宜昌市率先在湖北省建立了工傷預防費管理制度,其中明確了工傷預防費的使用項目,包括工傷保險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獎勵及預防項目配套補助等。
企業凡參加工傷保險達三年以上,且每年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達3萬元或8萬元以上,事故發生率控制在4%以內,且工傷保險費使用占繳費總額的30%以下的,均屬于工傷保險基金預防獎勵或補助的范圍。
《辦法》還規定了安全生產獎勵和預防項目配套補助的評選條件、評選程序及獎勵補助金額的具體標準等,安全生產獎勵費最高可按參保單位全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10%發放,預防項目配套補助費最高可按參保單位全年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100%予以發放。
《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促進企業積極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消除或減輕職業危害,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附:預防項目配套補助的條件包括,連續參加工傷保險達三年以上,未發生欠費情況;每年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在8萬元以上;在評審年度內,工傷保險費使用(含定期待遇)占本單位實際繳費總額的30%以下;在五年內未享受預防項目配套補助費的參保單位;單位重視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隱患預防工作,有負責工傷保險具體業務的專職人員;單位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工傷預防措施,有配套的安全項目立項方案及相應預算,有可行性報告,并能承擔該項目費用;單位擬實施的預防項目,在一定程度上能消除安全生產的部分隱患,減少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率,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安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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