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勞動用工備案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湖北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用工備案,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勞動用工情況,對其主體資格、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核實并予以備案的行為。
第四條 勞動用工備案實行分級管理。中央在鄂企業、駐鄂部隊企業和省屬企業,中央在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各市州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勞動用工備案的具體管轄范圍。
第五條 勞動用工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情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營業執照號碼、單位類型、所屬行業、經濟類型、行業類別和注冊登記地址等;
(二)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參加工作時間、戶口性質、文化程度、戶籍地址、現住址和聯系方式等;
(三)用人單位勞動用工信息,包括職工類別、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合同類型、合同起始時間及期限等。
第六條 用人單位通過互聯網,登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開發的“金保工程勞動用工備案信息系統”,辦理初次備案、變動備案和注銷備案。
勞動者通過互聯網可以查詢用人單位為本人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的情況。
第七條 現有用人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初次備案。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商注冊或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初次備案。
第八條 用人單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用戶名稱和密碼辦理初次備案。
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獲取用戶名和密碼,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一式二份;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樣本)、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等資料。
用人單位辦理初次備案后,應將《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在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時一并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驗存檔。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五條中用人單位信息、勞動者信息、勞動用工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動備案。
其中,新招用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還應持《職工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見附件2);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用人單位還應持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蓋用工備案專用章后,存入職工檔案。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減人員的報告辦法,仍按照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報告裁減人員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09]23號)執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備案:
(一)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
(三)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審核用人單位的備案信息,發現有誤的,責令用人單位補正。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為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時,應當查驗《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對已參加社會保險尚未辦理用工備案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督促其在下一次辦理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時提交《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對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督促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登記。
用人單位在申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增減變動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查驗新參保人員的《職工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和轉移人員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查驗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失業保險待遇時,應查驗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對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應告知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在個人窗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授權本級各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管理者身份登錄本地勞動用工備案信息系統,方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過用工備案信息系統掌握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和勞動用工情況,及時準確辦理社會保參保、轉移接續、審核發放待遇、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和勞動監察案件。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暫時不能通過互聯網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的,可以使用單機版軟件單獨錄入信息,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將數據導入本地勞動用工備案信息系統,或者申報《用工備案職工信息表》(見附件3),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錄入本地用工備案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加強對勞動用工備案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各相關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要做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工備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只能將用工備案信息用于工作需要。泄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用工備案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確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機構,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機構應當定期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交流信息,將用工備案信息與社會保險參保和待遇享受情況進行對比,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樣式)
附件2職工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樣式)
附件3勞動用工備案登記表(樣式)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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