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關于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有關問題處理口徑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6-24 11:36:00 瀏覽量:
(泰人社發【2011】190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精神,現就工傷定期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處理口徑明確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當為保留勞動關系的傷殘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以保證工傷職工正常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二、傷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因傷殘情況發生變化,傷殘等級在一級至四級內部改變的,其傷殘津貼調整以傷殘等級改變前傷殘津貼計發標準除以原計發比例乘以傷殘等級改變后計發比例。工傷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存在補差金額的,對補差金額按上述計算辦法進行相應調整。
三、傷殘五級至十級工傷人員因傷殘情況發生變化,傷殘等級改變為一級至四級的,對工傷在職職工,核定傷殘津貼應以本人復查鑒定結論前十二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對工傷退休人員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傷殘等級改變后,不再核定傷殘津貼。
四、已享受生活護理定期待遇的工傷人員護理等級改變的,其生活護理費調整以護理等級改變前生活護理費計發標準除以原計發比例乘以護理等級改變后計發比例。已享受生活護理定期待遇的傷殘人員,經復查鑒定不再符合享受生活護理定期待遇的,停發生活護理費。
五、原不享受生活護理定期待遇的工傷人員,經復查鑒定符合享受生活護理定期待遇的,其生活護理費應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時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按生活護理等級對應的計發比例計算。
六、傷殘等級、護理等級發生變化后,工傷人員定期待遇自作出相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次月起調整。
七、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按每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調整同步。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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