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社發〔2011〕120號
各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委、辦、局、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發布2011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197號)精神,結合實際情況,現就常州市201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相關待遇計發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以下簡稱當期繳費年度),市本級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
用人單位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人均月繳費基數不得低于1794元。
職工以本人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月繳費基數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當期繳費年度月繳費基數分四檔:第一檔為11054元;第二檔為3375元;第三檔為2025元;第四檔為1794元。
上述參保人員中,除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當期繳費年度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可以在上述四檔繳費基數中任選一檔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外,其他人員可選除第三、四檔外的其他檔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當期繳費年度月繳費基數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明確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05號)文件規定按“原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時,市本級當期繳費年度月計發基數為1831元。
四、當期繳費年度內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計算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為3375元。
五、2011年6月30日前市本級按規定符合領取工傷定期待遇的人員,當期繳費年度其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以下辦法調整:
調整后定期待遇計發標準為:調整前的計發金額×調整系數(其中:調整系數為1.1026)。
六、當期繳費年度市本級計發工傷待遇涉及到計算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3636元/月標準執行;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計發標準按《關于印發〈常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常政發〔2010〕16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執行,具體過渡辦法由各轄市、區進一步明確規定。
七、當期繳費年度市本級女職工生育一次性營養補助費計發標準為478元。
八、金壇市、溧陽市和武進區201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相關待遇計發標準可參照上述規定及常州市職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要求確定。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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