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了更好地調整勞動關系,依法、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規范全市勞動爭議仲裁處理工作,現將《關于當前我市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碰到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
附件:關于當前我市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無錫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二年十月十日
關于當前我市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隨著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和企業改革的深化,勞動關系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趨勢,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為全市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準確和及時處理各類爭議案件,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和企業改革的深化,現對我市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中遇到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統一處理意見,供各級勞動仲裁工作人員掌握。
一、 對于工傷案件的受理時效問題
對于工傷案件的受理時效問題。受傷職工主張權利時超過六十天所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考慮按照《江蘇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省政府[1995]54號令)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受傷職工治療第一次出院之日起一年為申訴時效。如果職工治療出院已超過一年的,再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委員會可不予受理。
二、 對于工傷傷殘程度為5至6級的家居本地的職工要求一次性給付工傷待遇問題
關于家居本地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傷殘5至6級的職工,如果發生工傷時職工和企業未建立過正常的勞動關系,特別是企業未為職工辦理過社會保險的,在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當初,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并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的,仲裁委員會可根據如下不同的具體案情作出裁決:1.如家居本地的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正常的勞動關系的;或用人單位愿意安排職工工作的,并且辦理正常的用工手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從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至其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享受社會保險金的,上述情況下職工要求一次性計發傷殘撫恤金待遇的,仲裁委員會可對職工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2.用人單位與職工未建立正常的勞動關系的,工傷后雖然用人單位愿意為職工辦理正常的用工手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至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尚不能符合國家所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享受社會保險金的,則對于上述情況可以裁決用人單位一次性計發受傷職工的傷殘撫恤金待遇。
三、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問題
《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廢止后,省人大就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予以了答復,但對于各個時期的工資基數未予以明確。我們認為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可按照下列情況處理:1?、對于1999年8月27日以前的工作年限需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可按照企業職工當月(1999年8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2、 對于勞動合同在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之間終止并且需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可按照勞動者終止合同時的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作為計算基數;3、對于勞動合同在2002年5月12日以后終止的,但對于2002年5月12日以前的工作年限需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可按照2002年5月12日時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四、 對于病假工資的計算標準問題
對于職工病假工資的計算,可按照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五、 對于受理中的有關問題
1、關于勞動者集體申訴案件的受理。勞動者為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集體申訴的,為了處理時事實表述和裁決主文的清晰、明確,如果申訴人申訴的請求事項、事實、理由相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按集體爭議作一案受理。如果申訴人申訴的事實、理由、申訴請求不完全相同的,或立案審理時不能夠確認是否相同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對每一個申訴人作個案受理立案,或對申訴人劃分相同的情況分幾批分別立案。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租賃合同中涉及應屬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而產生的爭議,該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如應屬于承包、租賃等非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即使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此類糾紛也不屬于勞動爭議范圍,對當事人的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包括再轉包、再租賃的,如果勞動者與承包、租賃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確定原用人單位為被訴人,同時列承包或租賃方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活動。上述有關意見是根據我市各級仲裁部門在處理案件時遇到的情況所作的內部規定,僅供各級仲裁部門在案件審理和裁決時使用,但不能作為裁決案件的文件直接運用。并且在將來的文件執行中,遇到勞動部門有新的文件出臺,請按照新文件執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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