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以來,我國的勞動用工制度逐步走向法制化和有序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及時的保護。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深入和企業用工主體的多元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矛盾和糾紛逐漸增多,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制度和勞動力市場,依法及時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有序地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深刻認識及時化解勞動爭議糾紛的重要性。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我國仍處于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過程中,過去長期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和隨著改革深化出現的新問題交織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仍將呈上升的態勢。深化勞動用工制度、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關系到我市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也關系到我市法制建設的進程。全市法院要充分認識依法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性,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要真正體現司法為民,依法為勞動者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
(二)依法及時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為勞動者提供快速便捷的訴訟通道。勞動爭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在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后,一方或雙方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從形式上進行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條件的,立案部門應及時立案;勞動者的起訴材料不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的,法院應向其及時進行指導;對文化水平較低,要求口頭起訴的,立案部門應予準許,并制作相應的口頭起訴筆錄。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的,依法應視為仲裁部門已作仲裁處理,立案部門經審查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的,應及時接訴、及時立案,不得以各種理由拖延、推諉。對于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要耐心細致地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講清規定,并指明其解決糾紛的方法或途徑。
(三)對勞動者集團訴訟或共同訴訟的,應分案逐案訴訟。由于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問題比較突出,一些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也存在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勞動者集團訴訟或共同訴訟的情況時有發生。為維護全市社會穩定,針對此類案件涉案人數多、矛盾集中、社會影響大的特點,依法在立案時應分開逐案立案審理。全市法院領導要將化解和處理勞動者集團訴訟或共同訴訟案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及時了解案情,親自進行協調或審理,及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全力促進社會穩定。
(四)在受理或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勞動者因追索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工傷、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其他因生活確實困難而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緩、減、免交訴訟費,并提交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的,經審查屬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的條件,可以按規定準予緩、減、免交,使勞動者打得起官司。
(五)勞動者申請財產保全的,應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為案件的執行創造有利條件。
勞動者在訴訟中,如確因其經濟困難可能導致無法正常生活或就醫而申請先予執行,經審查屬實并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準許。對先予執行的數額應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有關事實或金額沒有爭議的部分。
(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嚴格依照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的有關規定,堅持做到依法、公正、公開、高效。由于勞動者在勞動用工中的弱勢地位,審理中,要及時向勞動者行使釋明權,指導其舉證的內容及方式。對勞動者舉證確有困難的,法院應依職權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在實體處理上,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應酌情適當向勞動者傾斜。
(七)對勞動爭議案件應加強訴訟調解,達到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要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功能,多做調解工作,能調解的盡量調解結案,調解不成的也要做必要的解釋教育工作。對訴訟結束后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的以及社會影響大、矛盾可能激化的,要著力進行調解。要注意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宣傳法制、解釋政策、化解矛盾等工作,努力平息紛爭,消除不穩定因素。要正確處理訴訟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既不能久調不決,也不能一判了之。
(八)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如無故拖欠和克扣職工工資、不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的休息休假權益、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發生工傷后不及時申報等,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意見或建議,必要時及時向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或其上級主管單位發出司法建議。
(九)加強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對用人單位因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而克扣工資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不應支持;對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不適宜的工種的,可向用人單位提出建議與要求。
禁止使用童工。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應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依法判令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應及時向勞動行政機關通報情況,提出司法建議。
(十)運用刑罰手段,依法懲處強迫勞動及體罰、毆打、拘禁勞動者等嚴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的犯罪行為。對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毆打、侮辱勞動者以及阻撓有關部門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對企業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情節嚴重的,要嚴格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十一)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進行認定,一方或雙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根據案件的事實、證據并依據相應的法律及時進行審理,及時作出裁判。對經審理構不成工傷的,應向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解釋。
(十二)案件審理中涉及對勞動者傷殘等級和職業病鑒定的,勞動者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案件承辦人應主動向其釋明。法院應及時委托、及時鑒定、及時督辦,使鑒定機構及時出具有關的鑒定結論,使案件能及時審結。
(十三)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應從寬掌握仲裁時效。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依法申請仲裁的時效為六十天,對于勞動者確有法定事由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案件審理中對仲裁時效可適當從寬掌握。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該從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工資之日起作為仲裁時效起算之日。
(十四)認真做好涉及勞動者的執行工作。仲裁裁決書或民事裁判文書(含民事調解書)生效后,義務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權利人應及時申請執行。對于勞動者為債權人的執行案件,要從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角度出發,運用靈活的執行方式,及時執行,保障其債權或其他權利盡快實現;對于勞動者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應在確保其最基本生活保障的情況下,多做說服教育工作,采取適當的方式執行。
(十五)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努力提高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水平與能力。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較多,政策性很強,社會各方面對法院的要求很高,因此全市法院審判人員要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學習、理解和掌握,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司法能力。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成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業合議庭,或由專人專業審理此類案件。
(十六)積極開展調研活動,加強全市兩級法院的溝通協調,做好對新時期復雜、疑難勞動爭議案件的研究和處理。市中院業務庭要對各基層法院及時進行業務指導,特別要對審判實踐中的疑難、新類型問題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形成指導性意見發全市法院執行,對全市兩級法院執法尺度進行統一。
(十七)加強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溝通與協調。及時交流上級新的意見和規定,實現法院民事、行政職能部門與勞動行政機關有關職能部門溝通、交流的經常化、制度化,為統一全市勞動爭議處理的執法尺度創造條件。
加強與全市工會組織的溝通與聯系,聽取工會和勞動方面專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涉及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或在當地影響較大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及時與全市工會組織溝通聯系、通報情況。對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舉措,全市法院應予以支持。
(十八)繼續深入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為宣傳和普及勞動保障法律知識,促進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對企業,尤其是企業經營者和勞資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講座,促進用人單位加強勞動管理,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宣傳正反兩方面的典型,促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營造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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