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西省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享受長期傷殘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
(贛勞社醫[2004]19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我廳制定了《江西省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享受一次性支付長期傷殘待遇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享受長期傷殘待遇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及《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縣以上行政部門注冊的用人單位務工的農民工(以下稱務工人員)按本規定享受長期傷殘津貼。本省縣以上行政部門注冊的用人單位聘用靈活就業人員參照本規定享受長期傷殘待遇貼。
第三條 務工人員因工傷殘,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按本規定享受長期傷殘待遇。
第四條 一級至四級的傷殘務工人員可按以下兩種方式享受長期傷殘待遇。
(一)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用人單位解散、撤銷、關閉及破產時,傷殘務工人員終生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在用人單位解散、撤銷、關閉及破產前按本條第(二)項的標準一次性向用人單位征收工傷保險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解散、撤銷、關閉及破產時,應在解散、撤銷、關閉及破產前清產核資中優先按本條第(二)項規定向工傷務工人員一次性支付長期傷殘待遇。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務工人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單位應按以下標準一次性支付長期傷殘待遇,本待遇含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
一級傷殘:本人月工資×90%×40%×12×(75-領取時的實際年齡)
二級傷殘:本人月工資×85%×39%×12×(75-領取時的實際年齡)
三級傷殘:本人月工資×80%×38%×12×(75-領取時的實際年齡)
四級傷殘:本人月工資×75%×37%×12×(75-領取時的實際年齡)
難以按《條例》規定確定本人月工資的,可按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五條 五級至十級傷殘務工人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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