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通知
鹽人社〔2017〕156號
各社會保險參保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規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切實做好2018年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現就2018年度繳費工資申報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2018度繳費工資申報范圍為2017年底已辦理企業社會保險登記的參保單位,各單位應申報的人數為截至2017年12月份的五險和單工傷保險參保職工人數之和。
二、工資依據:各參保單位須如實、準確、及時地申報本單位職工2017年度在本單位的工資收入總額。職工工資性收入填報統計口徑應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即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性收入。報送的職工工資性收入必須與上報給縣統計部門的2017年度工資年報和上報給縣財稅部門的2017年度財務會計年報數據相一致。
三、報送要求:請參保單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填報好《2018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情況表》,其中網報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繳費工資申報并查詢打印《2018年度繳費工資申報情況表》。以上報表須經參保職工本人對繳費工資情況簽字確認,由經辦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原件由單位留存備查。
四、核定啟用:申報工作結束后,縣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各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收入總額,核定2018年度的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工資。核定后的繳費工資于2018年1月起啟用,適用于職工在申報單位2018年整一年度,年度內不得隨意調整。
五、審核監督:繳費單位對申報的職工工資收入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參保職工對本單位為其個人申報繳費工資的事項具有監督檢舉權利,并對此負有簽名確認的義務,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嚴格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相關的法規、規章以及縣統計局統計指標解釋口徑,對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工資總額進行核準,必要時依實際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對于少報、瞞報等申報不實的單位,一經查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地稅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它注意事項:
1.繳費工資是用于計發參保職工養老、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參數,請各單位必須認真做好申報工作,及時準確上報,并妥善保管繳費工資申報資料原件。
2.繳費工資從2018年1月份起啟用,要求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報,12月工資未發放的單位請根據計提工資或預算工資申報。逾期未申報繳費工資的,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按政策規定以上月繳費工資的110%為標準進行確定。
3.社保經辦機構在支付各項社保待遇時以繳費工資為支付依據。因參保單位遲報、少報、瞞報等原因造成的繳費工資不實,引起參保職工待遇降低的,一律由用人單位按照實際繳費工資的標準補足待遇。
4.各單位在填報職工繳費工資前,須仔細核對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如發現有誤的,應及時憑有關證明材料到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更正或變更手續。
海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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