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人社聯〔2021〕67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應急管理局、衛生健康委(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吉林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應急管理廳 吉林省衛生健康委
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吉林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機制,適應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制度要求,發揮工傷保險費率杠桿作用,推進工傷預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20〕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率實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調控管理。
第四條 以用人單位參保的,繳費數額為本單位全部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以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的,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工程建設項目參保采用其他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方法,按《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3號)執行。
第二章 基準費率
第五條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
第六條 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和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以施工總承包合同明確的工程總造價的0.85‰為基準費率。
第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等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全省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確定全省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工程建設項目參保基準費率標準。
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累積結余不足12個月平均支付水平時,應當調整行業基準費率和工程建設項目參保基準費率標準,調整方案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經營生產業務的用人單位,根據其所從事的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確定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用人單位跨行業經營的,按照較高風險行業確定基準費率。
第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及基準費率。
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實際用工的工傷風險類別變化情況。
第十條 尚未列入國家和省現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的用人單位,暫以0.75%為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國家明確行業分類后再行確定其基準費率。
以搶險救災、消防等為主要任務的用人單位參保,暫按第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繳費。
第三章 浮動費率
第十一條 浮動費率是指用人單位按行業初次確定的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滿一年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等,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核定其在下一浮動周期內應當執行的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是指在一個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該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公式: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本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本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金額×100%。
工傷發生率,是指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該單位工傷人次數與該單位月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計算公式:工傷發生率=本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工傷認定人數÷本浮動周期內該單位月平均繳費人數×100%。
第十二條 符合費率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浮動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動;二類至八類行業的浮動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浮動后的最低費率不得低于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上浮最高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均為零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一類行業除外);
(二)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大于零、小于等于80%,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00%,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
(四)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用人單位上一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大于120%的,或者被依法列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含各類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黑名單”)的用人單位,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六)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大于3%的,可上浮一個檔次。對工傷發生率驟升,達到5%以上的,可一次上浮兩個檔次。
第十四條 為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加強工傷預防,對持有效期內一級或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且上年度工傷保險費支繳率未超過100%的用人單位(一類行業除外),在按本辦法第十三條核定的工傷保險費率檔次基礎上再給予適當下浮:
(一)持有效期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用人單位可下浮兩檔;
(二)持有效期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用人單位可下浮一檔。
按上述辦法下浮的工傷保險費率,最低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屬行業類別的最低費率檔次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是指用人單位整體達標。
第十五條 為充分發揮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的調控作用,積極推進工傷預防工作,工傷保險費率每1年浮動一次,調整時間從調整年度的1月1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每個浮動周期期滿后再次浮動費率時,仍在用人單位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
第十七條 非全日制職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的,由發生工傷時的用人單位承擔費率浮動責任。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費率浮動責任。
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費率浮動責任。
社保局應當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上述工傷職工待遇的費用,計入承擔費率浮動責任單位當年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總額,作為計算其當年工傷保險支繳率的依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首次參保且實際繳費不滿1年的,不實施費率浮動。用人單位非首次參保且實際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支繳率、工傷發生率。用人單位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責任,并在合并計算后重新進行費率浮動。
第十九條 社保局應在每個費率浮動周期開始前,依據參保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重新核定用人單位下一浮動周期的浮動費率,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檔次,并通過適當形式通報,以示警戒。
第二十條 社保局重新核定費率后,應當及時將上一浮動周期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情況和下一浮動周期浮動費率標準進行公示,并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費征繳機構通報。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繳費費率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社保局申請再次核定,再次核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費率管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費率政策實施和基金運行情況的監測,定期分析工傷保險費率對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的影響,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規模處在合理區間,確保工傷保險制度科學可持續規范運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全省首次浮動費率時間為2023年1月1日,其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工傷發生率以2022年度實際發生情況計算。
附件:吉林省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與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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