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監督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吉人社規﹝2021﹞1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吉林省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監督機制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6月30日
吉林省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監督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關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20〕2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工傷認定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質量的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監督,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嚴格依法實施。
第四條 監督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五條 工傷認定主要在制度機制,工作程序,實施主體,申請受理,調查取證,適用法規,作出決定,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信息平臺運用、數據統計等方面進行監督。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主要在制度建設,業務流程,工作紀律、鑒定受理,專家管理抽取,標準適用,鑒定質量、結論處理、檔案管理、信息平臺運用、數據統計等方面進行監督。
第七條 每年年初,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年度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監督檢查方案,明確監督檢查要點及細化量化標準。
第三章 監督程序
第八條 工傷認定監督,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監督,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委托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組織實施。
第九條 監督部門(單位)每年至少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分別組織一次典型案例分析和工作監督檢查,如有特殊情況可適時組織監督。
第十條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典型案例分析應當對典型案例全面分析、剖析結點、難點,著力統一認識,合理準確適用法規、標準,提高認定工作效率和鑒定工作質量。
第十一條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監督檢查,應當認真聽取情況介紹、查閱案卷材料、開展信息平臺數據統計分析等,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全面檢查評估工作,著力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提升為民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勞動能力鑒定監督檢查還可以采用考查鑒定現場、再次鑒定與初次(復查)監督結論數據對比分析等方式。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監督,涉及醫學、法學等專業問題,應當邀請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和法律顧問參加。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部門(單位)等派人參加。
第四章 監督結果
第十三條 監督應當及時與監督對象交換意見,肯定工作成績,指出具體問題,明確整改意見,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對監督問題較多的,依據有關規定約談、警告等。監督發現應當追究責任的違法違紀問題,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監督檢查普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不斷規范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提高省級統籌制度運行質量。
第十五條 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案件,作出認定決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協調機制解決爭議較大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監督應當依照本辦法認真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取消內容和簡化程序。監督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提供完整、詳實的材料,不得隱瞞、更改相關信息材料。
第十七條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每年底應當對監督檢查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國家新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時,按國家新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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