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關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辦發〔2020〕1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有關單位:
為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減少人員聚集,防止疫情傳播,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活動有序開展,現將疫情防控期間調解仲裁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無法參加仲裁審理活動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請延期,經仲裁委審查后可予以準許。
對于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各仲裁機構在案件審理中要嚴格落實《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視為仲裁時效中止情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疫情防控期間,要科學合理安排開庭時間,尤其是集體爭議案件,應當加強疏導,避免人員過度聚集。各仲裁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經與當事人協商后順延開庭時間。
三、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順延期間不計入審限。
四、疫情防控期間,所有參加調解、仲裁活動的相關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體溫測量工作。對于有發熱等癥狀的人員,應及時中止調解、仲裁活動,勸其及時就醫或進行自我隔離,做好登記并報告有關防控防疫部門。
五、疫情防控期間,各調解仲裁機構要減少當事人往返次數和聚集次數,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先行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將協商、調解作為解決爭議的主要途徑,優先采用電話、微信等非當面溝通的方式開展調解。已開通人社部互聯網+調解平臺的區、街調解組織,應引導當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申請,實行網上辦理。各仲裁機構可以優先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仲裁文書,當事人及代理人應準確填寫相關送達地址。
六、各調解、仲裁機構要加強對公共區域的消毒工作,特別是對接待大廳、調解室、仲裁庭、辦公室等人員密集或人員流動性較大的場所進行通風和消毒。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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