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都被認定為弱勢群體,需要社會的關愛和法律的保護。可是,當勞動者缺失了誠信,存在欺瞞行為,還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嗎?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面對原告的失信行為,法院最終駁回了“確認李某與某保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家住焦作市馬村區的李某已經60多歲,與小亮(化名)系父子關系。2019年10月的一天,李某聽說某保安公司招聘保安,便想應聘當保安為家里掙點錢。可保安公司對入職人員年齡有限制,李某早已超出了保安公司要求的年齡范圍。于是,李某和兒子小亮合計,由小亮去申請體檢,等入職后再由李某代替小亮上班。
于是,小亮申請入職該保安公司,并進行了審查。經體檢和政審合格后,保安公司與小亮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工作內容為保安服務,每月工資1600元。勞動合同書簽訂后,保安公司還向小亮發放了工作證。隨后,李某就以小亮的名義到保安公司派遣的一所學校當保安。李某每天都在交接登記表上填寫小亮的名字并進行打卡,工資也發放到小亮的工資卡里。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同事在交接班時突然發現李某昏倒在崗位上,隨即被送往醫院。到醫院檢查后,李某已無生命特征。
李某的家屬認為,李某雖然是以小亮的名義在保安公司上班,但與保安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李某在上班時突發疾病死亡,應依法認定為工亡。據此,李某家屬向焦作市解放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李某與保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勞動仲裁,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李某家人遂提起訴訟,將保安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與保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李某家屬上訴至焦作中院。焦作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冒名頂替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人應該做到的最起碼的道德標準。只有誠實守信才能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主審法官張莉介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無論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是成立事實勞動關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為前提。本案中,保安公司并未招用李某,李某以小亮的名義到保安公司上班亦未征得保安公司的同意,雙方之間不存在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如僅以李某實際提供了勞動這一結果即認定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則一定程度上剝奪了保安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用工需求對勞動者進行選擇的經營自主權,對用人單位而言有失公允,亦有悖履行合同應當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
另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本案中,保安公司支付工資的賬戶、發放的工作證及招用記錄均是以小亮作為勞動者進行辦理的,并無保安公司招用李某或向其發放工作證及工資的相關憑證。關于考勤記錄,雖然原告對保安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予認可,但原告自行提交的保安隊員交接登記表中登記的交接班人亦為小亮,而未顯示有李某的名字。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趙棟梁 張建忠 楊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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