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帶機器到公司工作,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作者: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發布時間:2022-03-04 15:22:00 瀏覽量:
王師傅自帶兩臺數控車床到某機械有限公司工作。雙方口頭約定,王師傅負責操作其自帶的兩臺數控車床從事零件加工工作,公司對王師傅進行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每月向王師傅支付1萬元。
后來王師傅在工作中,左手小指不慎被機器扯斷,申請工傷認定時,公司對勞動關系提出異議,主張王師傅系自帶機器,屬于承攬公司的業務,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王師傅與機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
解答: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王師傅和公司均具備法定主體資格,王師傅所從事的工作是機械公司業務組成部分,機械公司對王師傅進行考勤,按月支付王師傅勞動報酬。綜合以上,王師傅與機械公司之間的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王師傅自帶機器到公司工作,并不足以推翻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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