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解除通知又不支付工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張某某訴合肥某軸承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1998年12月28日,合肥某軸承公司經工商登記注冊成立。在該公司工商登記成立之前,張某某即在該公司工作至2012年5月,工作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會保險。2012年6月,因該公司股權變更,法定代表人更換,該公司遂口頭通知包括張某某等人在內的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但未出具解除勞動關系書面材料,亦不再安排張某某工作及支付工資。張某某遂申請仲裁及訴訟,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及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已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合肥某軸承公司間存在勞動關系,且雙方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合肥某軸承公司不得隨意解除雙方間勞動關系。2012年5月底,張某某主張合肥某軸承公司對其予以口頭辭退,雖然未能提供書面辭退證明,但結合合肥某軸承公司自該時點后即未再支付張某某任何報酬,張某某隨即提起仲裁等事實,應認定合肥某軸承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據此,法院依法判令合肥某軸承公司支付張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62262元并補辦相應的社會保險。
【法官點評】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關系合法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但當前社會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意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較為普遍,嚴重損害了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合肥某軸承公司勞動用工關系不規范,違法解除與張某某間勞動關系,且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給勞動者維權帶來了一定的障礙,最終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該公司行為違法,判令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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